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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526:菲达环保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2018-01-23 17:08:32 发布机构:菲达环保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526 证券简称:菲达环保 公告编号:临2018-005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判决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本公司”)为被上诉人。 涉案的金额:位于诸暨市王家湖村 2#地块“朗臻幸福家园”小区的14 间商铺、诸暨市暨阳街道小陈家自然村鼎盛苑的18间商铺。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否 一、本次公告涉及两个诉讼。 诉讼一:关于朗臻幸福家园14间商铺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2017)浙06民终4133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上诉人”)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诸暨市朗臻恒阳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披露的临2017-05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诉讼二:关于鼎盛苑18间商铺 (一)本次重大诉讼被起诉的基本情况 本公司于2017年11月收到(2017)浙06民终4134号《浙江省绍兴市中级 人民法院传票》,案由:破产撤销权纠纷。 上诉人:浙江神鹰集团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上诉人”) 被上诉人: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诸暨神鹰置业有限公司 本公司诉讼代理人:浙江曦明律师事务所毛卫东律师 详见本公司于2017年12月2日披露的临2017-051号《浙江菲达环保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公告》。 (二)本次诉讼请求 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为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三)诉讼判决情况 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本次诉讼所涉商铺的变现价值存在不确定性,目前无法确认对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本公司将持续遵照相关规定及时披露进展。 特此公告。 浙江菲达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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