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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火股份:重大仲裁公告  

2018-01-26 14:05:36 发布机构:神火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933 股票简称:神火股份 公告编号:2018-002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仲裁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案件所处的仲裁阶段:已受理,尚未开庭审理 ●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申请人 ●涉案总金额:33.91亿元,其中,转让价款3.50亿元,滞纳 金30.41亿元。 ●是否会对公司损益产生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本次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2018年1月26日,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本公司”)收到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2018年1月17日作出的《关于(2018)京仲裁字第0182号仲裁案受理通知》。公司于2018年1月4日向北仲提交了以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潞安集团”)为被申请人的仲裁申请书,北仲于2018年1月17日决定受理。 1、仲裁机构:北京仲裁委员会 2、仲裁各方当事人名称: 申请人: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河南省永城市东城区光明路 17号 法定代表人:崔建友 被申请人: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山西省襄垣县侯堡镇 法定代表人:李晋平 二、仲裁案件的事实、请求及其理由 本公司合法拥有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2012年 6月 27 日,公司与潞安集团签订了《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 让合同》(以下简称“《转让合同》”)。合同签订后,本公司全面履行了《转让合同》约定的义务,但潞安集团未及时、全面、善意、适格地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经北仲于2016年3月7日作出(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书》(以下简称“《裁决书》”)确认,潞安集团仅按照《转让合同》约定支付了转让款1,739,931,800.00元(“元”指人民币,下同),剩余款项均未予以支付。 (一)《转让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 2012年6月27日,本公司与潞安集团签订了《转让合同》,第 十二条付款方式约定如下:潞安集团应当分八笔将4,699,660,000.00 元汇入本公司指定账户。具体约定是:(1)2012年7月9日前,支 付转让价款总额的20%即939,932,000.00元,作为履行合同的定金; (2)2012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1,260,068,000.00元;(3) 2013年6月30日前,支付转让价款800,000,000.00元;(4)2013 年12月31日前,支付转让价款700,000,000.00元;(5)2014年6 月30日前,支付转让价款324,915,000.00元;(6)2014年12月31 日前,支付转让价款324,915,000.00元;(7)2015年6月30日前, 支付转让价款174,915,000.00元;(8)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 转让价款174,915,000.00元。若不能在约定的时间内完成探矿权变 更手续,亦不影响潞安集团按第12条约定的任何一次付款义务的履 行。 (二)仲裁案件事实与理由 根据《转让合同》第十二条付款方式的约定:2015年6月30日 前,潞安集团须向本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174,915,000.00元; 2015年 12月 31 日前,潞安集团须向本公司支付探矿权转让价款 174,915,000.00 元。截至申请仲裁之日,潞安集团并没有履行该付 款义务。由于潞安集团的迟延付款行为,致使本公司在《转让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损失巨大,潞安集团应当按照《转让合同》约定向本公司支付延期付款的滞纳金,基于北仲从合理及公允的角度将滞纳金收取比例调整为按照每日1‰计算,因此本公司主张的第七笔转让款滞纳金应从2015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前六笔转让款收取滞纳金比例每日 1‰计算,暂计算至 2017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60,047,225.00元;第八笔转让款滞纳金应从2016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裁决书》确定的前六笔转让款收取滞纳金比例每日1‰计算,暂计算至 2017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27,862,865.00元。 根据《裁决书》确定,潞安集团应当向本公司支付在该案中因其延期付款产生的滞纳金,由于《裁决书》确定的滞纳金支付仅暂算至2015年2月10日为1,094,624,697.87元。本公司认为,《裁决书》从合理及公允的角度出发,将双方约定延期付款滞纳金比例调整为每日1‰,潞安集团就应当按此支付,且《裁决书》亦认定潞安集团应当支付滞纳金至款项付清之日,因此本公司本次主张的前六笔转让价款的滞纳金从2015年2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裁决书》确定的每日1‰计算,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2,753,442,601.00元。 综上所述,本公司认为:潞安集团应当恪守《转让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为此,恳请北仲支持本公司的请求。 (三)仲裁请求 鉴于上述情况,本公司向北仲提起仲裁程序,对潞安集团提出如下仲裁请求: 1、潞安集团支付本公司《转让合同》约定的第七笔、第八笔转让款本金合计349,830,000.00元; 2、潞安集团支付第七笔转让款滞纳金(以174,915,000.00元为 基数,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支付,暂计算 至2017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60,047,225.00元); 3、潞安集团支付第八笔转让款滞纳金(以174,915,000.00元为 基数,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支付,暂计算 至2017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127,862,865.00元); 4、潞安集团支付本公司《转让合同》前六笔转让价款中尚未支付本金的滞纳金(以2,609,898,2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2月1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每日1‰支付,暂计算至2017年12月31日,滞纳金为2,753,442,601.00元); 以上暂合计:3,391,182,691.00元。 5、潞安集团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因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公司目前无法判断本次公告的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持续关注上述仲裁的进展情况,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五、备查文件 1、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仲裁申请书》 2、北京仲裁委员会《关于(2018)京仲裁字第0182号仲裁案受 理通知》 3、北京仲裁委员会《(2016)京仲裁字第0289号裁决书》 4、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山西省左权县高家庄煤矿探矿权转让合同》 特此公告。 河南神火煤电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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