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劲拓股份:独立董事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2018-01-26 19:27:03 发布机构:劲拓股份 我要纠错
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第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现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关于向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经核查相关资料及结合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规定,我们认为公司及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8号-股权激励计划》及《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情形。 经核实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激励对象名单,及结合公司原激励对象中4名员工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向其授予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其放弃认购的限制性股票份额由其他激励对象认购,故本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人数由91人调整为87人,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份额不变。 公司不存在向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公司实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机制,增强公司管理团队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健康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董事会确定的授予日及本次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忘录8号-股权激励计划》、《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 综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授予日为2018年1月26日,及公司向本激励计划确定的符合授予条件的87名激励对象授予345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劲拓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向2017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梁新清 吴易明 何晴 2018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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