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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制药: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2018-02-08 19:25:21 发布机构:新华制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756 证券简称:新华制药 编号:2018-07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新华制药”)控股股东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华集团”)及相关责任人于2018年2月8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关于对山东新华医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18]8号(“《决定书》”),现将《决定书》全文公告如下: “经查,你公司于2015年12月,2016年4月先后两次分别向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新华制药)2017年非公开发行事项的拟发行对象重庆宝润股权投资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宝润)、北京信诚达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信诚达融)出具了《股票回购同意函》。你公司2016年9月29日通过新华制药公告的《承诺函》与《股票回购同意函》内容不符。虽然重庆宝润和北京信诚达融最终未参与新华制药本次非公开发行,但是你公司仍然存在信息披露不真实的情形。李天忠作为你公司副总经理兼新华制药监事会主席,在知悉你公司出具了《股票回购同意函》的情况后,未及时向新华制药董事会报告,未能忠实、勤勉地履行相关职责。 作为新华制药的控股股东,你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李天忠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及李天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按规定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李天忠应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并于2018年3月9日前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针对山东证监局《决定书》所指出的问题,新华制药控股股东高度重视,并严格执行山东证监局的决定,已要求各部门及相关人员加强培训与学习,严格遵守有关证券法律法规,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自查自纠,在规定时间内向山东证监局提交书面报告,并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特此公告。 山东新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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