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盾股份: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2018-02-12 22:00:43
发布机构:金盾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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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411 证券简称:金盾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4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本次重大诉讼受理的基本情况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上海
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沪0112民初
6170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传票》以及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清单》及所附证据等相关材料。上海闵行法院已受理原告蔡远远诉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公司于2018年2月11日收到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河南长葛法
院”)邮寄送达的“(2018)豫1082民初807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起诉书》《应
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同时收到河南长葛法院送达的关于诉讼保全的“(2018)豫108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书》。河南长葛法院已受理原告单新宝诉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河南长葛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豫1082民初
805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同
时收到河南长葛法院送达的关于诉讼保全的“(2018)豫1082民初805号”《民事裁
定书》。河南长葛法院已受理原告单新宝诉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河南长葛法院邮寄送达的“(2018)豫1082民初
85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同
时收到河南长葛法院送达的关于诉讼保全的“(2018)豫1082民初851号”《民事裁
定书》。河南长葛法院已受理原告白永锋诉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湖北高院”)邮
寄送达的“(2018)鄂民初 21号”民间借贷纠纷案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
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湖北高院已受理原告胡青、杨士勇与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公司于2018年2月12日收到湖北高院邮寄送达的“(2018)鄂民初22号”民
间借贷纠纷案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相关材料,湖北高院已受理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周建灿、马夏康、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的《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材料。
二、有关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为蔡远远、受理法院为上海闵行法院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诉状》,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蔡远远
被告一: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告二:浙江金盾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工业区
被告三: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告四: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工业区
被告五:浙江蓝能燃气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凡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六:周纯
2、诉讼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诉状》,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解除原告与六被告于2018年1月29日签订的《借款合同》。
(2)判令六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34,720,000元。
(3)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月29日至实际还清借款之日止,以本
金34,72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暂计1,000,000元)。
(4)判令六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服务费300,000元、财产保全担保费36,000元。
(5)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
3、诉讼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诉状》,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案外人周建灿与被告六系父子关系,被告一至被告五均系周建灿、被告六持股或实际控制的关联公司。2018年1月29日,经人居间介绍后,原告与周建灿及六被告共同签订了《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周建灿及被告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4,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8年1月29日至2018年3月28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2%。前述《借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即于2018年1月29日向被告指定账户以转账方式交付借款4,000万元。2018年1月29日、2018年1月30日,周建灿不知何原因分两次共计提前归还借款本金 528万元。因周建灿坠楼身亡,属于《借
款合同》中约定的可能导致原告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形之一,原告遂解除借款合同,宣布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立即到期,要求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借款本息及费用。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二)原告为单新宝、受理法院为河南长葛法院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一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单新宝
被告一: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告二: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告三: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告四: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区
被告五:周建灿
被告六:周纯
2、诉讼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998万元,其
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1月9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
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000万元,合同约定借
款期限15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还款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1,998万元未还。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河南长葛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807号”《民事裁定
书》载明的内容,原告单新宝于2018年1月3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
冻结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名下的银行存款1,998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1月31日,河南长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1,998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原告为白永锋、受理法院为河南长葛法院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白永锋
被告一: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告二: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告三: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告四: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区
被告五:周建灿
被告六:周纯
2、诉讼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
息10万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之后另计),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1月12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同。
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
10天,自2018年1月15日至2018年1月24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连带还款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及利息未还。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河南长葛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851号”《民事裁定
书》载明的内容,原告白永锋于2018年2月2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冻
结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2月2日,河南长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1,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四)原告为单新宝、受理法院为河南长葛法院之民间借贷纠纷案之二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单新宝
被告一: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被告二: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告三: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告四: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夏康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工业区
被告五:周建灿
被告六:周纯
2、诉讼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利
息,其余五被告承担连带还款责任。
(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3、诉讼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起诉书》,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8年1月8日,原告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保证借款合
同》,由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万元,合同约定借
款期限10天,自2018年1月10日至2018年1月19日。被告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
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为该笔借款提供最高额连带还款保证。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至今拖欠借款本金未还。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依照公司收到的河南长葛法院作出的“(2018)豫1082民初805号”《民事裁定
书》载明的内容,原告单新宝于2018年1月31日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
冻结被告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名下的银行存款1,10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2018年1月31日,河南长葛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浙江格洛斯无缝钢管有限公司、周建灿、周纯1,10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五)原告为胡青、杨士勇,受理法院为湖北高院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书》,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一:胡青
原告二:杨士勇
被告一:周建灿
被告二:马夏康
被告三:周纯
被告四:汪银芳
被告五:方晓斌
被告六:张汛
被告七: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被告八: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被告九: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2、诉讼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书》,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第一至第二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 17,000万元;被告向原
告支付人民币1,814,667元利息。(前述利息计算从2018年1月18日至2018年1
月31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24%支付至贷款本息全部清偿之日止);
(2)判令第三至第九被告对上述第一被告、第二被告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10,328,640
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诸被告依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由原告垫付的各项费用以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要费用。
3、诉讼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书》,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被告一周建灿和被告二马夏康向原告一胡青、原告二杨士勇借款人民币30,000
万元。原告二委托原告一胡青签订相关借款、担保合同。2017年10月15日,原告
一胡青和借款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以及被告保证人周纯、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签订了《借款及保证合同》,合同约定“被告一、被告二作为共同借款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30,000万元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期限为45天,从2017年10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借款利率为日利率万分之捌,被告三至被告八为被告一、被告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还约定“被告一和被告二不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的,原告有权以逾期本金数额为基数,按照日息千分之壹点贰向被告一和被告二收取逾期还款利息;其被告三至被告八作为该借款合同的保证人愿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的借款行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同时,被告七和被告八对该笔借款提供担保分别出具了相关文件。另,为保证原告的债权得以实现,2017年10月15日,被告九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与原告胡青签订《保证合同》。自愿为被告一、被告二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出具了相关文件;同日,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与原告一胡青、原告二杨士勇签订《借款凭证》;被告一周建灿与原告二杨士勇签订《质押合同》,约定被告一周建灿其持有被告九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10,328,640股股份为原告上述借款提供股权质押保证担保,被告一周建灿于2017年11月29日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证分公司办理了质押登记手续。
原告一胡青依约于2017年10月17日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周建灿出借资金
人民币30,000万元。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未按约归还借款本金,仅还款本金人民
币13,000万元,利息也仅支付至2018年1月17日,仅支付了人民币19,184,000
元。
上述借款到期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三至被告九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经原告多次催要无果,至今尚欠本金共计17,0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未归还。以上诸被告的行为严重违法了合同约定,导致原告合法权益收到严重损害,现原告依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19条等相关规定,诉至湖北高院。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六)原告为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受理法院为湖北高院之民间借贷纠纷案的基本情况
1、诉讼当事人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书》,该案所列诉讼当事人如下:
原告:武汉市江夏区铁投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周建灿
被告二:马夏康
被告三:周纯
被告四:汪银芳
被告五:方晓斌
被告六:张汛
被告七: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杭州湾上虞经济技术开发区东一区朝阳三路5号
被告八: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建灿
住所地:绍兴市上虞区小越镇前田村
被告九: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淼根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章镇镇工业园区
2、诉讼请求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书》,该案原告所列诉讼请求如下:
(1)判令被告一和被告二向原告偿还本金和利息共计约13,121.33万元。
(2)判令被告三至被告九对上述被告一和被告二的债务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3)判令原告对被告一提供的质押物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7,210,358股
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对被告二提供的质押物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2,997,601
股股份享有优先受偿权。
(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及原告为实现债权发生的必要费用。
3.诉讼事实与理由
依照公司收到的《民事起诉书》,该案原告诉称的事实及理由如下:
2017年10月15日,借款人被告一周建灿、被告二马夏康以及被告保证人周纯、
汪银芳、方晓斌、张汛、浙江金盾消防器材有限公司、浙江金盾压力容器有限公司与原告签订了三份《借款及保证合同》,分别向原告借款 1,500万元、3,500 万元和8,000万元。被告三至被告八为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为保证原告债权的实现,被告九与原告签订了《保证合同》,为被告一和被告二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保证并出具了相关文件。同时被告一和被告二分别与原告签订了《质押合同》,以其持有的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为上述债务提供质押保证担保。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一出借资金人民币1,500万元、3,500万元和8,000万元。上述三笔借款到期后,被告一、被告二未履行还款义务,被告三至被告九也未履行连带清偿责任,至今尚欠本金共计13,000万元及约定的利息未归还。
4、与该案相对应的财产保全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尚未收到本案诉讼保全的《民事裁定书》。
上述案件相关的具体财产保全事项详见公司于2018年2月6日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披露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于2018年
2月7日、2月10日、2月13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号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
告编号:2018-020、2018-022、2018-025)。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诉讼材料的上述六宗诉讼案件尚未开庭审理。
四、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目前,除公司在本公告中已披露的诉讼,以及公司在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于 2018年2月6 日披露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
2018-019),于2018年2月7日、2月10日、2月13日披露的《关于部分银行账号
被冻结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20、2018-022、2018-025)中,披露的公司银行账户被冻结但公司尚未收到相关材料事项之外,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没有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截至目前,公司已收到诉讼材料的上述六宗诉讼案件均未开庭审理。
经自查,公司与上述六宗诉讼案件中的原告并不存在任何借贷或担保关系,也从未收到过原告支付的任何款项。公司就印章可能存在被伪造的情形,已向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报案。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已立案侦查(具体详见公司2018年2月6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的《停牌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8-019)。
截至目前,公安机关就该案正在侦查过程中,尚未有明确结论。
上述六个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需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上述案件,积极参加诉讼,切实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1、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8)沪0112民初6170号”《民事诉状》《应诉
通知书》《传票》
2、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807号”《起诉书》《应诉通知
书》《民事裁定书》
3、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805号”《起诉书》《应诉通知
书》《民事裁定书》
4、河南省长葛市人民法院“(2018)豫1082民初851号”《起诉书》《应诉通知
书》《民事裁定书》
5、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 21号”《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6、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鄂民初 22号”《民事起诉书》《应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浙江金盾风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八年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