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利智汇: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8-02-27 18:50:40
发布机构:鸿利光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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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300219 证券简称:鸿利智汇 公告编号:2018-032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人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未增加或变更议案。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公司分别于2018年2月3日、2018年2月8日在巨潮资讯网发布了《关
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通知》、《关于召开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更正公告》。
2、会议召开方式: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3、网络投票时间:2018年2月26日-2018年2月27日
4、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27日下午2:30
5、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先科一路1号鸿利智汇会议室
6、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7、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李国平先生
8、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49人,代表公
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13,191,9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9040%。
2、现场会议股东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1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181,925,7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5184%。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38
人,代表公司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31,266,23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857%。
4、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公司董事、监事、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非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和本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议案表决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8年2月27日下午2: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7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8年2月26日15:00至2018年2月2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二)议案表决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公司股份的议案》
1.0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2拟回购股份的方式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4拟回购的资金来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5拟回购股份的金额、数量及占总股本的比例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6拟回购股份的用途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1.07回购股份的期限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办理本次回购相关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13,191,9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34,076,381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
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邹志峰、黄贞。
(三)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规范运作指引》、《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鸿利智汇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中伦(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鸿利智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