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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25:华发股份关于修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2018-02-28 18:59:42 发布机构:华发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0325 股票简称:华发股份 公告编号:2018-025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金融服务协议》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局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关联交易概述 经公司2017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与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签订了《金融服务协议》(以下简称“原协议”)。 现经双方友好协商,双方拟对原协议中的条款进行修订并重新签署《金融服务协议》。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原协议第三条第一款“(一)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修改为: “(一)存款服务: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的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经参考一般商业银行就类似存款提供的利率,公平协商厘定,但应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就该种类存款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除符合前述外,乙方吸收甲方及其子公司活期及定期存款的利率,也应不低于同期乙方吸收任何第三方同种类存款所确定的利率。” 2、原协议第三条第二款“(二)贷款服务: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应不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档期贷款基准利率以及乙方向任何同信用级别第三方发放同种类贷款所确定的利率。” 修改为: “(二)乙方向甲方及其子公司发放贷款的利率,由甲乙双方协商确定,但应不高于商业银行同期同档次执行的贷款利率。” 3、原协议第四条中的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 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乙方应协助甲方监控实施该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80亿元。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修改为: “甲、乙双方出于财务控制和交易合理性方面的考虑,对于甲方及其子公司与乙方之间进行的存款服务交易金额做出相应限制,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及其子公司向乙方存入最高存款结余(包括应计利息)不应连续3个工作日超过人民币80亿元,该存款限额由甲方实施监控,必要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供数据以协助监控。如出现由于结算等原因导致甲方在乙方存款超出最高存款限额的,乙方应在 3 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将导致存款超限的款项划转至甲方及子公司的银行账户。”。 除上述内容修订外,原协议其他条款均保持不变。 财务公司为珠海华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发集团”)的控股子公司,华发集团为本公司的控股股东,本公司董事俞卫国先生、谢伟先生兼任财务公司董事,本公司董事许继莉女士兼任财务公司董事长。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本次关联交易已经公司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联董事李光宁、俞卫国、谢伟、许继莉回避表决。本次关联交易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介绍 1、公司名称:珠海华发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2、成立日期:2013年9月。 3、法定代表人:许继莉。 4、注册资本:人民币20亿元。 5、住所:珠海市横琴金融产业服务基地18号楼A区。 6、经营范围:对成员单位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协助成员单位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经批准的保险代理业务;对成员单位提供担保;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对成员单位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吸收成员单位的存款;对成员单位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从事同业拆借;承销成员单位的企业债券;有价证券投资;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年财务数据 截至 2016年 12月 31 日,财务公司(经审计)的总资产为2,125,078.52 万元,净资产为 235,643.98 万元;2016年度实现营业收入为 45,688.36 万元, 净利润为 22,703.47 万元。 三、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 上述关联交易均以市场同类产品或服务为定价原则,关联交易价格公允。 四、关联交易的目的以及本次关联交易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上述关联交易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对本公司正常经营活动及财务状况无重大影响;关联交易定价公开、公平、公正,价格公允,未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权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本公司独立董事陈世敏、江华、谭劲松、张利国对上述关联交易发表意见如下: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是对双方之前签订的《金融服务协议》进行修订,有利于提高资金收益,提升资金运营能力。该事项公开、公正、公平,定价公允,不存在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本次关联交易事项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章程》和本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规定,关联董事均回避表决,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据此,我们同意将上述关联交易事项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六、备查文件目录 1、第九届董事局第二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本次关联交易的事前认可意见及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珠海华发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局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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