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奥林特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次反馈意见回复  

2018-03-01 16:28:27 发布机构:奥林特 我要纠错
1/13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贵公司《关于奥林特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二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东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组织奥林特股份、律师和会计师对反馈意见内容进行了认真讨论及补充调查,对反馈意见中提及的有关问题逐项予以落实,涉及需要补充附件加以说明的,已补充相应附件;涉及需要对《公开转让说明书》及其他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披露的,已按照反馈意见的要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说明 一、如无特别说明,本报告中的简称或名词释义与公开转让说明书中的相同; 二、本报告中的字体代表以下含义: 仿宋(加粗): 反馈意见所列问题 仿宋(不加粗): 对反馈意见所列问题的回复、说明及核查意见 楷体(加粗):对《公开转让说明书》进行的补充披露、更新 宋体(不加粗):《公开转让说明书》中原有内容 黑体(加粗):对相关内容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等文件中披露位置 的说明 一、第二次反馈意见 1、公司曾与2016年申报过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后撤回了材料,据公 司此次反馈意见回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但据公司第一次申报的反馈意见回复有限公司曾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属于误列,请主办券商和律师说明(1)公司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2)就两次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3)就公司失信被执行人情况是否符合相应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①对吴霖刚、王柏青、聂秋华等公司主要人员进行访谈; ②公司主要人员调查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人民银行出具的个人信用报告、企业信用报告; ③与公司法律顾问、相关机关了解情况; ④查询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公示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等公开渠道查询。 (2)事实依据 ①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 ②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公示网站的信息; ③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个人信用报告; ④邗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况说明》。 (3)核查过程 (1)公司是否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况,如存在请说明具体情况; ①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失信情况 主办券商通过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公司及子公司相关信息,查阅公司及子公司的《企业信用报告》,发现公司及子公司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亦不存在信用违约情形;通过核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个人信用报告等资料,发现上述人员不存在刑事犯罪记录,也不存在大额逾期未偿债务等信用违约情形。 根据股份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声明和承诺》,并通过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查询系统、中国裁判文书网,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公司、子公司及公司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根据主办券商与律师在2016年3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有限公 司被列入失信人名单。主办券商及律师根据初期核查结果与公司及公司律师确认,该次公司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属于误列。 根据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8日出具的《执行裁定 书》((2016)苏1003执289号):扬州市邗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 2015年10月25日做出杨邗仲案字[2015]第246号仲裁裁决书,吕文杰于2016 年1月14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经法院核查,2015年12 月28日,江苏奥林特梯缆有限责任公司已就该仲裁裁决书向该院提起诉讼,该 院同日予以立案。申请执行人吕文杰申请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并未生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条件,依法驳回吕文杰的执行申请。 2016年6月30日,经法院调解,吕文杰与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并由法院出 具了《民事调解书》((2016)苏10民终1576号)。通过核查公司支付吕文杰一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共计26,583元的银行流水 及相关凭证公司已于2016年6月29日将相关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因此,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前提是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公司与吕文杰案中,吕文杰于2016年1月14日向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一审判决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提起上诉而尚未生效。且在二审期间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并在2016年6月29日履行完毕,不属于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 根据2016年9月8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情 况说明》:“根据百度提示,我所律师袁春明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得知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以申请人吕文杰与江苏奥林特梯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工伤待遇纠纷已生效并申请立案执行为由将江苏奥林特有限责任公司列为失信人名单。而此时,有关吕文杰与该公司的纠纷尚在一审后上诉期内,且已递交上诉状尚未开庭二审;经向邗江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说明情况,执行法官确认江苏奥林特有限责任公司反映情况属实,遂以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尚未生效等为依据,撤销了将该公司列为失信人名单的措施。目前,吕文杰与该公司不存在诉讼和执行争议。” 根据公司律师提供的关于吕文杰及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的案件一审判决书以及上诉书,并经邗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共同确认,自报告期期初至申报后审查期间出现的江苏奥林特梯缆有限责任公司失信人名单为错误登记,现已撤销,对股份公司挂牌不产生影响。 ②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失信情况 根据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声明和承诺》,结合主办券商查询全国法院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系统(http://zhixing.court.gov.cn/search/)、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http://shixin.court.gov.cn/index.html)进行查询的结果,并核查,报告期期初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2)就两次前后表述不一致的原因进行说明,中介机构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016 年公司曾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请挂牌后撤回,报告期为 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3月,在第一次申报的反馈意见回复中回复有 限公司曾被列入是新被执行人名单,属于误列,并详细说明。此次公司重新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申报,报告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10月,经核查,公司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 鉴于公司在2016年3月存在的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属于错误登记,不属于 应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且相关法院在收到公司反馈后及时撤销了错误登记,故主办券商及律师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将该错误登记作为被列入被执行人的名单的情形予以披露,中介机构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就公司失信被执行人情况是否符合相应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发布的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中“五、失信被执行人是否可以申请挂牌”的回复,“申请挂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申请挂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申报报表审计基准日至申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应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挂牌审查期间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应在规范后重新提交申请挂牌文件。” 根据主办券商与律师在2016年3月通过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查询,有限公司被列入失信人名单,后经确认为误列,且在2016年9月8日邗江区人民法院和江苏石塔律师事务所出具《情况说明》前已将公司从该名单中予以移除更正。 此次公司申报报表基准日为2016年10月31日,经核查该申报报表基准日至申 请挂牌文件受理时不存在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被执行联合惩戒的情形,对公司挂牌不产生实质影响,符合挂牌条件。 (4)核查结论 综上所述,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公司报告期内存在被误列为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鉴于公司在2016年3月存在的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属于错误登记,不属于应被列入被执行人名单的情形,且相关法院及时撤销了错误登记,故主办券商及律师在《公开转让说明书》及《法律意见书》、《补充法律意见书》中未将该错误登记作为被列入被执行人的名单的情形予以披露,中介机构不存在虚假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该错误登记对公司挂牌不造成影响,符合相应的挂牌条件。 二、其他说明事项 公司自提交第一次反馈意见回复之日(2017年3月14日)至本次反馈回复 签署之日,公司新增一项未决诉讼,公司已在《公开转让说明书》“第三节公 司治理/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两年一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的情况/(一)公司近两年一期是否存在违法违规及受处罚情况”中予以补充披露: “截至公开转让说明书出具之日,公司未决诉讼、仲裁情况如下: 序号 原告 被告 起诉时间/ 案由 涉及金额(万元) 诉讼阶段 送达时间 /诉讼请求 劳动争 奥林特 刘祖林 2016年8 议、经济 一审进行中 1 月15日 补偿金争 1.20 议 请求法院依法撤销 2017年3 原、被告于2015 2 奥林特 薛小斌 月20日 劳动争议年6月13日签订 一审进行中 的“一次性补偿处 理协议书” 上述第一项诉讼的事由为:2013年4月,公司与刘祖林签订了《劳动合同》。 2016年6月16日,刘祖林向仪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要 求公司支付经济赔偿金、病假工资等。2016年8月1日,仲裁委员会作出仪劳 人仲案字(2016)第179号仲裁裁决书,裁决奥林特需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刘祖林 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000.00元。2016年8月15日,公司不服仪征市劳动人 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仪劳人仲案字(2016)第179号仲裁裁决书,向仪征市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不支付赔偿金12,000.00元。 上述第二项诉讼的事由为:2016年6月13日,公司与薛小斌签订了《一次 性补偿处理协议书》,双方约定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合计38,523.44元,公司按照约定办理了上述补助金并支付给薛小斌,薛小斌出具了收条予以确认。现薛小斌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上述《一次性补偿处理协议书》。 上述未决诉讼案件涉及的总金额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营业收入相比金额较小,不会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重大影响。除上述案件外公司不存在未决或可预见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三、负面清单情形说明 【主办券商回复】 (1)核查程序 ①查阅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发布的关于负面清单的通知; ②通过WIND数据库公开查询公司同行业的公开财务信息; ③查阅公司报告期为2014年度、2015年度、2016年1-10月的《审计报 告》 (2)事实依据 ①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 ②WIND数据库中可查询到的同行业公司的公开财务数据; ③《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775号) (3)核查过程及核查结论 报告期内,公司主营业务为电梯设备电缆、机器人电缆、充电枪及充电枪电缆、编码器电缆等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根据国家发改委《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产品和服务指导目录》,公司经营业务不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故公司属于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2016年9月8日发布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累计营业收入低于行业同期平均水平”为负面清单的情形之一。公司应满足报告期两个完整会计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同期行业平均水平的要求。 鉴于目前同行业企业部分尚未公布2016年度财务数据,且公司2016年度的 财务数据未经审计,故以2014年度、2015年度的财务数据为基础比较。 通过WIND数据库查询,依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行业分类指引(2012年 修订)》公司主营业务属于“C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的企业中主营业务中 包含电缆的上市公司26家,包括“特发信息”、“中利科技”、“特变电工” 等。在该26家上市公司中,主营业务多为电线电缆、特种电缆等,基于该行业 特殊性营业收入规模均较大,公司与该行业的上市公司不具有可比性。 截至本反馈回复出具之日,通过WIND数据库查询,根据《挂牌公司管理型 行业分类指引》,公司主营业务属于“C3831电线、电缆制造”的已挂牌企业共 计75家,包括山东孔圣、大洋股份、奇才股份等,经统计测算2014年度、2015 年度平均营业收入分别为258,873,177.77元、272,028,633.10元。其中,华通 电缆、球冠电缆、晨光电缆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收入均超过13亿元,拉 高了整体同行业已挂牌新三板公司的营业收入平均水平。上述75家挂牌企业中, 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中位数分别为133,454,935.37元(宏微科技 2014年营业总收入)、150,229,453.76元(西部股份2015年营业总收入)。因 此,主办券商认为上述企业中2014年度、2015年度营业总收入的中位数能体现 该行业挂牌新三板公司的平均营业收入水平。 根据WIND数据库查询,主营业务属于“电气部件与设备”的区域股权中心 挂牌企业中,可通过公开查询到2014年度、2015年度财务数据的企业分别为122 家、189家,相应计算出2014年度、2015年度平均营业收入分别为66,992,477.98 元、44,282,082.01元。 综上,根据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兴财光华审会字(2016)第304775号),公司最近两个完整会计年度2014年度、2015年度的营业收入分别为249,162,333.38元、194,043,906.27元,达到了经上述测算过程统计的同行业营业收入平均水平。 公司2014年度、2015年度及2016年1-10月归属于申请挂牌公司股东的净 利润分别为2,530.45万元、1,482.00万元、790.48万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 属于挂牌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分别为2,900.68万元、2,051.33万元、537.09万 元,不存在“非科技创新类公司最近两年及一期连续亏损,但最近两年营业收入连续增长,且年均复合增长率不低于50%的除外”的情形。 另外,公司报告期内主营业务均未发生变化,且不存在国家淘汰落后及过剩产能类产业。 综上,奥林特电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不存在负面清单列示的情形,公司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题-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二)》关于负面清单相关事项的审查标准。 12/13 1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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