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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1328:交通银行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2018-03-02 02:55:06 发布机构:交通银行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601328 股票简称:交通银行 编号:临2018-009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公告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通银行”或“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本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临时会议)于2018年3月1日在上海 (现场)、香港(视频)、广州(视频)和北京(视频)召开。本公司于 2018 年2月24日向全体董事和监事发出本次会议通知和文件。彭纯董事长主持会议。 出席会议应到董事17名,亲自出席董事15名,委托出席董事2名:刘寒星非执 行董事书面委托王太银非执行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陈志武独立董事书面委托于永顺独立董事出席会议并代为行使表决权。部分监事及高管列席会议。 与会人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一)关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018-2020年资本管理规划》的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的议案》,同意提交本公司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表决情况: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二)关于提名蔡浩仪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决议 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名蔡浩仪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的议案》,同意向股东大会提名蔡浩仪先生为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如获股东大会选举通过,同意委任蔡浩仪先生为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蔡浩仪先生须待中国银监会核准其独立非执行董事任职资格后方可履职。 蔡浩仪先生任职资格获核准后,陈志武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独立非执行董事、董事会风险管理与关联交易控制委员会委员及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委员,刘力先生不再担任董事会人事薪酬委员会主任委员。 6名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蔡浩仪先生简历请见附件1,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请见附件2,独立董事候 选人声明请见附件3。 (三)关于聘任顾生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决议 会议审议批准了《关于聘任顾生先生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议案》,同意聘任顾生先生为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并担任授权代表。 顾生先生的任职将在其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和中国银监会核准其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后生效。顾生先生的简历请见附件4。 6名独立董事发表如下独立意见:同意。 表决情况:同意17票,反对0票,弃权0票 本公司已向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申请,就委任顾生先生为公司秘书给予为期三年的豁免,豁免本公司严格遵守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第3.28条的规定。在此期间,顾生先生将由香港特许秘书公会会员伍炳光先生辅助,履行其公司秘书职能。联交所已经授予该项豁免。 因工作调整,刘长顺先生不再担任本公司候任董事会秘书、公司秘书及授权代表。刘长顺先生确认与本公司董事会没有任何意见分歧,同时也没有任何需要通知本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事项。 特此公告 附件:1.蔡浩仪先生简历 2.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3.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4.顾生先生简历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年3月1日 附件1: 蔡浩仪先生简历 蔡浩仪,男,1954年7月生,中国国籍,研究员。蔡先生1986年7月至2007 年3月任职于中国人民银行,历任金融研究所研究生部主任科员、政治处副处长、 政治处处长、办公室主任、副主任、金融研究所副所长、研究局副局长、货币政策委员会秘书长;2007年8月至2012年11月任中国银行非执行董事;2012年11月至2015年6月任中国光大银行监事长。蔡先生目前兼任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硕士生导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博士后指导老师。蔡先生2001年从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获经济学博士学位,2003年获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附件2: 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 提名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现提名蔡浩仪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并已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职业专长、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任职务等情况。被提名人已书面同意出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参见该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提名人认为,被提名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与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之间不存在任何影响其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被提名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被提名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被提名人已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被提名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被提名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独立董事候选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被提名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被提名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提名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提名人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提名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 特此声明。 提名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三月一日 附件3: 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 本人蔡浩仪,已充分了解并同意由提名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本人公开声明,本人具备独立董事任职资格,保证不存在任何影响本人担任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独立性的关系,具体声明如下: 一、本人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具有五年以上法律、经济、财务、管理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本人尚未根据《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指引》及相关规定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本人承诺在本次提名后,参加上海证券交易所举办的最近一期独立董事资格培训并取得独立董事资格证书。 二、本人任职资格符合下列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 (一)《公司法》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四)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关于高校领导班子成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五)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情形。 三、本人具备独立性,不属于下列情形: (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 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 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在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 (五)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包括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及主要负责人; (六)在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具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在该业务往来单位的控股股东单位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七)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六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八)其他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不具备独立性的情形。 四、本人无下列不良纪录: (一)近三年曾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二)处于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三)近三年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四)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占当年董事会会议次数三分之一以上; (五)曾任职独立董事期间,发表的独立意见明显与事实不符。 五、包括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本人已经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备案及培训工作指引》对本人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核实并确认符合要求。 本人完全清楚独立董事的职责,保证上述声明真实、完整和准确,不存在任何虚假陈述或误导成分,本人完全明白作出虚假声明可能导致的后果。上海证券交易所可依据本声明确认本人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 本人承诺:在担任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期间,将遵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发布的规章、规定、通知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监管,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职责,作出独立判断,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 本人承诺:如本人任职后出现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情形的,本人将自出现该等情形之日起30日内辞去独立董事职务。 特此声明。 声明人:蔡浩仪 2018年1月26日 附件4: 顾生先生简历 顾生,男,1963年1月生,中国国籍,高级经济师。顾先生1984年7月至 1987年8月任中国农业银行江苏兴化县支行信贷股办事员;1987年8月至1999 年3月历任交通银行南京分行人事教育处科员、综合科副科长、人事教育处处长 助理兼综合科科长、人事教育处副处长、下关支行副行长、下关支行行长;1999年3月至1999年12月任交通银行人事教育部人事处处长;1999年12月至2015年10 月历任交通银行海南分行副行长(主持工作)、南京分行副行长、苏州分行行长、江苏省分行行长;2015年10月至今任交通银行人力资源部总经理。顾先生2006年于南京大学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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