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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力科技: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关于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8-05-17 19:39:54 发布机构:盛力科技 我要纠错
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 关于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一七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证券法》、《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 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试行)》和《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安徽天 禾律师事务所接受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 司”)的委托,指派吴波、杨艳林两位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 师”)就公司于2018年5月16日召开的2017年度股东大会(以 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 责精神,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 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于2018年4月 26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www.neeq.com.cn)公告了《芜湖盛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公告》。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法律、法 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于 2018年5月16日上午 9:00如期召开,会 议由董事长张武江主持,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内容与公 告内容一致。 经核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 经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 40人,代表股份数 2631.9万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82.25%。经核查,股东及股东代 理人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 定,有权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进行审议、表决。出席及列席本 次股东大会的还有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公司聘请 的律师。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及列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 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记名投票的方式对提案进行了逐项表决, 并按《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了监票,当场公布表决结果。 会议记录由出席会议的公司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 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审议通过了《2017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4)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5)审议通过了《2018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6)审议通过了《2017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的议案》; (7)审议通过了《关于预计 2018 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议 案》; (8)审议通过了《续聘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8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9)审议通过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审计报告》; (10)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 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1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监事会换届选举暨提名第三届 监事会监事候选人的议案》;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 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 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规定,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 决议合法、有效。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文件,随 公司其他文件一并提交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公告。 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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