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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车B:关于提起民事起诉的公告  

2019-01-25 05:23:53 发布机构:--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200054 证券简称:建车B 公告编号:2018-065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提起民事起诉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18年7月25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应收账款不能按期收回的风险提示》。目前,因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支付公司全资子公司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空调公司")空调压缩机货款及产品等共计21,106,338.84元,空调公司已于2018年11月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三家公司提起诉讼请求,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13日受理并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0112民初24010号、(2018)渝0112民初23992号、(2018)渝0112民初24011号]。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一)当事人 原告:重庆建设车用空调器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一:重庆幻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幻速) 被告二:重庆比速云博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比速) 被告三:重庆凯特动力科技有限公司(简称:重庆凯特) (二)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15年8月28日与上述被告分别签订《零部件及材料采购通则》,约定由原告向上述被告供应汽车空调器产品。原告按照相应订单向上述被告分别供货,自2018年4月起,上述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应付款项。原告于2018年4月11日停止向被告供货。2018年7月10日,被告对外通告停工待产。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于2018年11月2日向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分别提起民事诉讼。 截止2018年11月1日,被告一应付原告货款12,325,044.85元;被告停产后,经清点,原告供应产品尚有4,463台未装车耗用(其中型号JSR12Z401096产品2,153台, 型号JSR12Z402096产品2,310台,合同价值2,162,098元)。 截止2018年11月1日,被告二应付原告货款5,396,775.35元;被告停产后,经清点,原告供应产品尚有1,599台未装车耗用(型号JSR11T601096产品1,588台,型号JSR12T602096产品11台,合同价值749,911元)。 截止2018年11月1日,被告三应付原告货款60,366.75元;被告停产后,经清点,原告供应产品尚有127台未装车耗用(型号JSR12Z601096产品77台,型号JSR12T601096产品50台)。 (三)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尚未装车耗用的产品(暂计共4,463台,其中型号JSR12Z401096产品2,153台,型号JSR12Z402096产品2,310台,合同价值2,162,098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12,325,044.85元;请求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251,641.03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一承担。 2、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返还尚未装车耗用的产品(暂计共1,599台,其中型号JSR11T601096产品1588台,型号JSR12T602096产品11台,合同价值749,911元);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5,396,775.35元;请求判令被告二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117,336.07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二承担。 3、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返还尚未装车耗用的产品(暂计共127台,其中型号JSR12Z601096产品77台,型号JSR12T601096产品50台,合同价值42,239元);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应付货款60,366.75元;请求判令被告三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费926.79元,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付清为止;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三承担。 二、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2010年至2016年,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空调公司与哈飞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哈飞汽车)签订工业品买卖合同,空调公司为哈飞汽车供应车用空调压缩机并履行了供货义务。哈飞汽车给付了部分货款,尚欠3,999,944.43元未给付。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调解(2018年10月24日出具《民事调解书》[(2018)黑0108民初 1416号]),哈飞汽车同意给付欠款3,999,944.43元,此款于2018年11月30前给付1,000,000元,于2018年12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于2019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00元,余款999,944.43元于2019年2月28日前付清。 哈飞汽车未按上述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则未给付的款项提前到期给付给空调公司,并给付利息(该利息以未给付款项为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 除上述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无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三、诉讼对公司影响 1、对公司销售市场的影响 2017年度,空调公司向上述三家企业实现销售8.6万台,占公司当年销售总量的3.7%,空调公司停止向其供货后,对公司2018年产品销售计划的完成不构成重大影响。 2、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会计政策,公司对于有确凿证据表明该项应收款项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需单项计提坏账准备,计提金额根据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认定。本次对公司业绩影响的具体金额,以公司确认回收资产及收回可能性进行核定。 四、备查文件 1、《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0112民初24010号 2、《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0112民初23992号 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渝0112民初24011号] 4、《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18)黑0108民初1416号 特此公告 重庆建设汽车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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