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春股份: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1-28 19:23:57
发布机构:富春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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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增加或否决议案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公司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单独计票,中小股东指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且不包括持有公司股份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日期、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2019年1月28日下午2:3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2019年1月28日
其中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http://wltp.cninfo.com.cn)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7日15:00至2019年1月28日15:00的任意时间;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1月28日9:30-11:30,13:00-15:00。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福州市鼓楼区铜盘路软件大道89号C区25号楼6楼会议室
4、会议召集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缪品章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公司股份总数为727,932,017股,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246,274,7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3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246,239,1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3.8272%。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3人,代表股份7,81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73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7,780,0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8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35,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49%。
(3)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书面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以下议案: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向公司提供借款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3,461,589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362%;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38%;弃权0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7,7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5%;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5%;弃权0股。
关联股东对上述议案进行回避表决,该等股东持有的股份均未计入该议案参与表决有表决权股份总数。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本次综合授信涉及的担保事项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246,239,11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55%;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45%;弃权0股。
同意7,78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445%;反对3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55%;弃权0股。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议案,已经参与表决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常晖、徐成思律师到会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富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该法律意见全文刊登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目录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君立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二�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