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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1-31 17:54:33 发布机构:金力永磁 我要纠错
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 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独立董事,本着审慎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对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与公司业绩成长性相匹配,符合公司实际情况,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需要。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和《公司章程》中对于利润分配的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董事会在审议上述议案时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具有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丰富经验和职业素养。在其担任公司审计机构期间,为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地反映了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同意继续聘任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作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我们同意《关于续聘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并同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根据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的 司发展的需要。 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完整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形。公司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完善,具有可操作性,不存在明显薄弱环节和重大缺陷。各项制度建立后,得到了有效地贯彻实施,对公司的规范运作起到了较好的监督、指导作用。 四、关于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也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行为,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也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公司编制的《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五、关于确认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2018年与关联人发生的日常关联交易均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在公平、互利基础上,以市场价格为定价依据进行,关联交易的各方严格按照相关协议执行。公司2018年日常关联交易的实际发生数额与预计金额存在一定差异,主要系公司根据市场变化情况进行适当调整等原因所致,具有其合理性,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不会对公司本期以及未来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也未影响到公司的独立性。 六、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是公司正常经营活动所需,交易定价合理、公允,严格遵循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公司关于关联交易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对公司持续经营能力产生影响;我们一致认可公司2019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事项。 七、关于2018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的 经核查,2018年度,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任何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形。 八、关于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相关决策程序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正常生产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运用金融工具降低汇率风险,减少汇兑损失,控制经营风险,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时,公司制定了《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通过加强内部控制,落实风险防范措施,为公司从事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制定了具体操作规程。公司本次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是可行的,风险是可控的。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按照相关制度的规定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 九、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关于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有关规定,具备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条件。 2、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方案各项内容设置合理,切实可行,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3、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公司编制的《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充分论证了本次发行实施的背景和必要性,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发行定价、发行方式、发行方案的合理性,本次发行对股东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进行了充分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及可行性、本次发行对公司经营管理及财务状况的影响做出了充分详细的说明,有利于投资者对公司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进行全面的了解。 6、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及相关承诺内容合法、合规,有利于保障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7、公司编制的《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合理保护了债券持有人利益,兼顾了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相关事宜,其授权范围合法合规,有利于推动相关事宜的快速推进,符合公司的利益。 公司审议本次公开发行可转换债券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综上所述,我们一致同意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十、关于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制定的《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如实地反映了募集资金使用的实际情况,前次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关于募集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不存在违规使用的情形。 十一、关于《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年-2021年)》的独立意见 我们经过认真审查,一致认为公司在保持自身持续稳健发展的同时高度重视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在综合考虑企业实际盈利能力、未来发展规划、现金流量状况及股东回报等因素下,制定了连续、稳定、科学的回报机制与规划,保证了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意实施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十二、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公司依据《关于修订印发2018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的通知》(财会[2018]15号)的要求,对公司财务报表格式进行相应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财务报表更加客 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变更。 (以下无正文) 会第九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字页) 独立董事: 尤建新 陈占恒 袁太芳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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