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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力永磁: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2019-01-31 17:54:36 发布机构:金力永磁 我要纠错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通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金力永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金力永磁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内部控制基本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为公司本部,其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比例大于99%,营业收入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比例大于98%;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公司层面的组织架构、内部审计监督、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资金活动、采购管理、销售管理、资产管理、财务报告的编制、关联交易、募集资金等;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活动、资产管理、采购控制和应收款控制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1、组织机构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薪酬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薪酬核委员会负责审核董事、监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和考核标准;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自设立以来,各委员会运转良好,委员能够履行职责,确保了公司的健康运行。 2、内部审计监督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了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了审计部,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监督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按照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程序进行报告,并提出相应的改进建议和处理意见,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内部控制重大缺陷,可直接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建立的《内部审计制度》,明确了内部审计应对公司的财务、采购、生产、销售、仓库及设备管理各个环节进行稽查,并定期检查、形成了书面材料,确保了内部控制的严格贯彻实施和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3、企业文化 公司的企业价值观为:创新、超越、感恩、共享。以此为基础建立公司的文化体系,公司在员工守则中规定员工要加强业务学习和素质提高,遵纪守法,专注于稀土精深加工、助力新能源和节能环保。 4、人力资源管理 公司认识到人力资源管理成功与否直接关系到内部控制的实施效果。为此,公司结合实际情况建立了一套由招聘、培训、考核、奖惩组成的人力资源管理程序;制订了员工招聘、录用、培训、绩效考核、考勤、薪酬福利、员工激励、离职面谈、员工满意度调查与管理、员工关系、员工手册、员工合理化建议等一系列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形成“用数据说话、以绩效论英雄”的人才观。 5、资金管理 针对资金管理工作,公司制定了《资金管理办法》、《现金管理制度》、《财务票据管理规定》、《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在各个环节都有内部控制的监控,包括资金的申请、使用,每月库存现金的监盘,以及其他货币资金的管理、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方面。在资金业务方面,公司已建立了岗位责任制和授权批准制度,严格遵循不兼容岗位分离原则,界定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6、采购管理 公司设置采购部专职从事原材料等采购业务,并已制订了《采购管理控制程序》与《采购作业管理规定》等。加强公司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 7、销售管理 公司已制定了规范包括客户开发、销售订单评审流程管理、售后服务管理、应收账款管理及驻外办事处管理等一系列销售与收款管理制度,对涉及销售与收款的各个环节如销售预测、销售计划、产品销售价格的确定、订单处理、顾客信用的审查、销售合同的签订、销售合同的管理、发货、货款结算及回笼、售后服务、应收账款的处理程序以及坏帐处理等做出了明确规定。 8、资产管理 公司建立了《仓储管理程序》、《设备管理程序》、《固定资产管理规定》等明确了公司财产的购置和建造、验收、购买设备请款、维护、报废或减损、处置、盘点和记录等控制流程,通过预算控制、授权控制和执行控制等控制措施确保固定资产记录的正确、完整和安全性,保证固定资产的正常运行和富有效率;本报告期内,公司资产管理各环节的控制措施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9、财务报告的编制 公司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法》建立了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全面梳理了财务报告编制、对外提供和分析利用的业务流程。以上制度均得到有效执行,确保了财务报告的真实完整、充分及时。公司科学设计财务报告内容,对财务报告所披露的信息进行有效分析,并利用这些信息满足公司经营管理决策需要。同时针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公司按照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并在审计基础上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 10、关联交易 本公司建立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在关联方关系、关联交易的内容、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和披露等进行了明确规定,确保了关联交易在“公平、公正、公开、等价有偿”的原则下进行,保证公司与各关联人所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公允性、合理性;关联方的识别程序、关联交易发生前的审查决策程序以及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制度等控制措施在本报告期内均得到有效地执行。 11、募集资金 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办法》,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变更、管理、监督等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募集资金的使用及用途变更需要执行严格的申请与审批程序。公司与保荐机构、专户存储银行签署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专款专用,审计部对募集资金进行例行检查,未发生挪用或占用的情况。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并与以前年度保持一致。公司确定的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如下: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潜在损失超过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10%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B.重要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潜在损失小于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10%,但超过最近三年经审计的平均税前利润总额的7.5%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大缺陷: a)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b)已经发现并报告给管理层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在经过合理的时间后,并未加以改正; c)审计委员会和内审部门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 B.出现以下情形时,认定为财务报告的重要缺陷: a)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选择和应用会计政策; b)未建立反舞弊程序和控制措施; c)对于非常规或特殊交易的账务处理没有建立相应的控制机制或没有实施且没有相应的补偿性控制; d)对于期末财务报告过程的控制存在一项或多项缺陷且不能合理保证编制的财务报表达到真实、准确的目标。 C.财务报告的一般缺陷是指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A.重大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额超过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时,被认定为重大缺陷; B.重要缺陷:当一个或多个控制缺陷的组合,可能导致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小于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5%,但超过上年经审计的资产总额的2%时,被认定为重要缺陷; C.一般缺陷:对不构成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缺陷,会被视为一般缺陷。 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A.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a)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导致政府的重大诉讼,或导致监管机构的调查、责令停业整顿、追究刑事责任或撤换高级管理人员; b)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性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c)子公司缺乏内部控制建设,管理散乱; d)管理层人员流失严重; e)内部控制评价结果的重大缺陷未得到整改。 B.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a)因控制缺陷,致企业出现较大安全、质量主体责任事故; b)关键岗位业务人员流失严重; c)内控评价重要缺陷未完成整改。 C.一般缺陷:指除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以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重要缺陷。 3、其他内部控制相关重大事项说明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其他可能对投资者理解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内部控制情况或进行投资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内部控制信息。 二、会计师的鉴证意见 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编制的《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了专项审核,并出具了编号为信会师报字[2019]第ZC10008号《内部控制鉴证报告》,认为:公司按照财政部等五部委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于2018年12月31日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与财务报表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 三、保荐机构核查意见 海通证券保荐代表人通过访谈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查阅董事会、股东大会等会议资料、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监事会报告以及各项业务和管理规章制度,查看生产经营现场等措施,从公司内部控制环境、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和内部控制实施情况等方面对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有效性进行了核查。 通过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的核查,海通证券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要求,在所有重大方 面保持了与企业业务及管理相关的有效的内部控制;公司的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在重大方面客观地反映了其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运行情况。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江西金力永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核查意见》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吴俊 石迪 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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