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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科院: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2-11 14:45:32 发布机构:电科院 我要纠错
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规定,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和投资者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现就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选举公司董事的独立意见 公司原董事王兵亚先生因个人原因辞去公司董事的职务,根据《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董事会提名马健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 经过对董事候选人的履历及相关情况的审阅和了解,我们认为上述候选人具备担任公司非独立董事的资格和能力,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亦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董事任职资格。 上述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议事规则》等有关规定,董事候选人提名已征得被提名人本人同意,提名程序合法有效,审议表决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上述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同意提交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于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独立意见 1、本次聘任的提名和聘任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2、被聘任人均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不存在 《公司法》第146条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第3.2.3条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3、被聘任人均具备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与能力,且保证在任职期间能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于公司事务,切实履行高级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此次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聘任胡德霖先生为总经理;聘任韩健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李昊泽先生为副总经理;聘任刘明珍女士为财务总监;聘任顾怡倩女士为董事会秘书。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陈议: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2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王利剑: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2月3日 (本页无正文,为苏州电器科学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四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的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马勇:__________________ 2019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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