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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星股份: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一)  

2019-02-12 20:33:01 发布机构:福星股份 我要纠错
股票代码:000926 股票简称:福星股份 编号:2019-006 债券代码:112220 债券简称:14福星01 债券代码:112235 债券简称:15福星01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全资子公司借款提供担保的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全资子公司福星惠誉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福星惠誉”)之全资子公司湖北福星惠誉江汉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汉置业”)分别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东湖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武汉东湖支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汉川市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汉川市支行”,与农行武汉东湖支行合称“农行”)于近日共同签署《固定资产借款合同》(以下合称“主合同”)、《最高额抵押合同》;公司与上述银行分别签订《保证合同》,江汉置业向公司出具《反担保承诺函》。上述合同约定,江汉置业向农行借款人民币80,000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期限为3年);江汉置业以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公司为江汉置业偿还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江汉置业向本公司提供反担保。 根据公司2017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关于授权公司董事会审批公司为子公司以及子公司之间相互提供担保的议案》,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在授权期间内批准提供担保额度的对象系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授权期限内增设的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江汉置业为公司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80,000万元,本次担保前担保余额为0万元,获得从福星惠誉经审批担保额度调剂80,000万元,本次担保后可用担保额度为0万元。福星惠誉本年度经审批担保额度为900,000万元,扣除本次调剂担保额度后,福星惠誉本年度可用担保额度为677,631.38万元。 本次担保事项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已经本公司于2019年2月12日召开的 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被担保人(债务人):江汉置业,系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该公司成立于2010年5月24日,注册资本人民币16亿元,注册地址武汉市江汉区杨汊湖特8号,法定代表人谭少群,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商品房销售;房屋租赁;房地产信息咨询服务。(国家有专项规定的项目经审批后或凭有效的许可证方可经营)。股东情况:福星惠誉持股100%。 截至2017年12月31日,该公司总资产595,565.58万元,负债348,737.78万元,净资产246,827.80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2017年度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903.31万元,净利润-677.73万元(以上财务数据已经审计)。截至2018年9月30日,该公司总资产968,369.13万元,负债722,233.16万元,净资产246,135.97万元,或有事项涉及的总额0万元;2018年1-9月实现营业收入0万元,利润总额-105.75万元,净利润-105.75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相关合同的主要内容 1、《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借款人:江汉置业 贷款人:农行 借款金额:人民币80,000万元(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11%,期限为3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借贷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最高额抵押合同》的主要内容 抵押人:江汉置业 抵押权人:农行武汉东湖支行 被担保最高额:人民币108,000万元 抵押物:江汉置业拥有的姑嫂树村K5-1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担保期限: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为准。 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 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协议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农行 保证人:本公司 担保本金:人民币80,000万元 担保方式: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保证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按《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确定由借款人和担保人承担的迟延履行债务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 保证期间: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各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4、《反担保承诺函》的主要内容 反担保人(债务人):江汉置业 被保证人:本公司 反担保范围:基于《保证合同》为债务人代偿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代偿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上述担保合同约定需代为承担的一切费用)以及为实现追偿权所发生费用(包括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公证费、差旅费等)。 反担保期间:本承诺函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为债务人代偿之日后二年。 反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生效时间:自反担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四、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行为属公司合并范围内的担保事项,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相违背的情况。本次担保有利于公司筹措资金,促进项目快速开发。江汉置业为公司全资子公司,未来有较强的偿债能力,且江汉置业向公司提供反担保,董事会认为本次担保风险可控,不会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目前公司及公司子公司经营正常,不存在不能按期偿付贷款而承担担保责任的风险。 五、累计对外担保及逾期担保情况 本次担保后,公司及公司控股(含全资)子公司累计对外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92,833.25万元、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15,854.12万元,其中:公司为子公司及子公司之间的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1,792,833.25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74.53%)、实际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115,854.12万元(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108.62%)。随着公司及子公司对贷款的偿付,公司及子公司对其提供的担保责任将自动解除。 本公司及公司子公司不存在对无业务往来的第三方提供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逾期担保和涉及诉讼的担保。对其他公司的担保金额为0,逾期担保为0。 六、备查文件 1、本次担保相关合同; 2、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五十一次决议。 特此公告。 湖北福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九年二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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