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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酷股份: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03-04 18:05:58 发布机构:集酷股份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09 证券代码:838224 证券简称:集酷股份 主办券商:长江证券 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7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7月1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汪方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徐元元、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孙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田旺、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不适用 公告编号:2019-009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不适用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不适用、不适用 其他信息(如有):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7日签订《金海湖坝前广场模块化产品供货制作安装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项目所需的集装箱模块化产品进行制作、安装、搭建。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履行了合同义务,相关集装箱模块化产品按约定时间完成制作、安装、搭建,并于2016年11月9日通过被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至今。 签约时的合同价为暂估价,工程竣工后,经原告测算,合同总价为6,030,000.00元,现被告仍有1,437,629.00元工程款未支付给原告。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每延迟支付一日合同款,应支付未付款项万分之一的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未付款的3%。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违约金。 (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合同款人民币1,437,629.00元 2、判令被告给予原告违约金人民币43,128.87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六) 案件进展情况(如适用): 公司已于2018年7月12日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对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合同款1,437,629.00元及违约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并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2018)京0117民初7703号。 公告编号:2019-009 公司将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2018年10月11日在平谷法院第十法庭开庭,当庭未形成结 果。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下达《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7民初7703号。判决如下:被告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合同额1,437,629.00元及违约金43,128.87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向法院提交了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事后法院电话通知,2019年2月14日下午3时开庭审理此案件,当庭未形成结果。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18年7月17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 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披露的《涉及诉讼公告》(公告编号:2018-032)。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26日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2019年)京03民终1226号,判决结果如下: 山水公司的上述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述,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878元,由北京山水金海湖旅游文化发展有限责任公 公告编号:2019-009 司负担(已交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我司于2019年3月1日收到此《民事判决书》。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本案诉讼结果公正合理,为公司能够收回应收款项提供了保障。如果不能及时收到被告的款项,公司会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该诉讼不会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重大不利影响。为公司能够收回应收款项提供了保障。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本公司无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8)京0117民初7703号。 (二)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京03民终1226号。 北京集酷文化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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