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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制药: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2019-03-04 20:43:53 发布机构:东北制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597 证券简称:东北制药 公告编号:2019---02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未来三年(2019-2021年)股东回报规划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2]37号)、《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13]4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为充分维护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依法享有的资产收益等权利,使投资者能够分享公司成长和发展的成果,在综合考虑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经营规划、盈利能力、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基础上,公司制定了《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2019-2021年)》(以下简称“本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公司制定规划考虑的因素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应重视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可持续发展,在充分考虑股东利益的基础上处理公司的短期利益及长远发展的关系,确定合理的利润分配方案,并据此制定一定期间执行利润分配政策的规划,以保持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二、本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利润分配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保持利润分配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同时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三、未来三年(2019-2021年)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形式 公司采取现金、股票或者现金股票相结合的分配形式;公司应当主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根据公司的盈利状况及资金需求状况,公司可以进行中期现金 分红。 2.现金分红比例 在当年盈利的条件下,公司如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应当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公司每年以现金形式分配的利润不少于当年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的10%。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事项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购买设备等(募集资金项目除外),累计支出达到或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投资计划或单笔超过5亿元人民币现金支出事项。 3.现金分红的期间间隔 公司在满足现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根据经营情况,也可以进行中期利润分配。 4.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四、利润分配方案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由公司董事会提出利润分配预案,并提交股东大会进行表决。公司接受所有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对公司分红事宜的建议和监督。 公司在制定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董事会在考虑对投资者合理投资回报的同时还需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等因素,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比例等事宜,独立董事应当发表明确意见。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 行审议时,可以通过网络、电话、传真、邮件等方式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公司董事会未作出现金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立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立意见。 五、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决策程序和机制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公司章程确定的现金分红政策以及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因生产经营情况或外部经营环境发生变化,确需调整或变更利润分配政策的,公司须经董事会详细论证后向股东大会提出,股东大会审议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或变更时,应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六、本规划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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