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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研集团: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6-09-07 00:39:37 发布机构:建研集团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398 证券简称:建研集团 公告编号:2016-033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通知、召开和出席情况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延期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补充通知》已于2016年8月9日、2016年8月26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上披露。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16年9月6日(星期二)下午15:00;网络投票时间为:2016年9月5日至2016年9月6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6年9月5日下午15:00至2016年9月6日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会议主持人:董事长蔡永太先生 4、会议召开地点:厦门市湖滨南路62号建设科技大厦13楼公司会议室5、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表决相结合的方式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出席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下同)共254人,代表股份146,437,49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342,732,000股)的比例为42.7265%。 其中,现场参与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数为8名,代表股份105,652,46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30.8266%;通过网络投票参与表决的股东人数为246名,代表股份40,785,031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比例为11.9000%。 公司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各议案的审议及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蔡永太先生、麻秀星女士、李晓斌先生、叶斌先生、刘静颖女士、尹峻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1.1选举蔡永太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837,02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346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983,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7718%。 1.2选举麻秀星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622,527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200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769,39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5212%。 1.3选举李晓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0,586,525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1756%。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69,733,396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1.4791%。 1.4选举叶斌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515,503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1758%。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62,374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015%。 1.5选举刘静颖女士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479,498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512%。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26,3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594%。 1.6选举尹峻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1,959,296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0.113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1,106,167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0831%。 上述非独立董事成员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成员。 2、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王凤洲先生、刘洋先生、刘小龙先生为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2.1选举王凤洲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494,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14%。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41,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69%。 2.2选举刘洋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615,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439%。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62,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0181%。 2.3选举刘小龙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492,491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01%。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39,3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46%。 上述独立董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 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综上,蔡永太先生、麻秀星女士、李晓斌先生、叶斌先生、刘静颖女士、尹峻先生与王凤洲先生、刘洋先生、刘小龙先生9人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 上述董事候选人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以上董事、独立董事简历详见2016年8月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决议公告》。 3、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累积投票表决制选举阮民全先生、林祥毅先生为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具体表决情况如下: 3.1选举阮民全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576,2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2173%。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723,1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9725%。 3.2选举林祥毅先生担任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监事 表决结果:同意133,493,494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1.1607%。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2,640,365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57%。 上述监事候选人均获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当选为本公司第四届监事会股东代表监事。 新当选的股东代表监事阮民全先生和林祥毅先生与公司另一职工代表监事邱发强共同组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任期为三年,自本次股东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算。上述监事候选人及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代表监事最近二年内曾担任过公司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的监事人数不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单一股东提名的监事未超过公司监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以上监事简历详见2016年8月9日刊载于《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公告》。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及相关制度的议案(调整后)》; 表决结果:同意139,774,39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4499%;反对6,663,09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501%;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8,921,2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2146%;反对6,663,09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7854%;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5、《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银行理财产品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0,340,289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8363%;反对5,833,56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837%;弃权263,64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00%。 其中,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79,487,16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758%;反对5,833,56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8162%;弃权263,64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80%。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对本次会议进行见证,发表意见如下: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网络投票实施细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均具有合法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福建至理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厦门市建筑科学研究院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六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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