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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化岩土: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暨首次付息公告  

2019-03-10 16:59:19 发布机构:中化岩土 我要纠错
债券代码:128037 债券简称:岩土转债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2019年暨首次付息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岩土转债”将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0.3元(含税)/张。 本次债券付息期的最后交易日为2019年3月14日,凡在2019年3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本期债券的投资者享有获得本次利息款的权利。 2、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4日; 3、除息日:2019年3月15日; 4、付息日:2019年3月15日; 5、“岩土转债”票面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6、“岩土转债”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为2019年3月14日,凡在2019年3月14日(含)前买入并持有“岩土转债”的投资者享有本次派发的利息;在2019年3月14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7、下一付息期起息日:2019年3月15日。 8、下一付息期间利率:0.5%。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化岩土”或“公司”)于2018年3月15日公开发行了603.66万张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简称:“岩土转债”,债券代码:“128037”)。根据《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和《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的有关规定,公司将于2019年3月15日支付“岩土转债”于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期间的利息,现将付息事项公告如下: 1、可转换公司债券简称:岩土转债; 2、可转换公司债券代码:128037; 3、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量:60,366万元(603.66万张); 4、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量:60,366万元(603.66万张); 5、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时间:2018年4月25日; 6、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的起止日期:2018年3月15日至2024年3月15日; 7、可转换公司债券转股期的起止日期:2018年9月21日至2024年3月15日; 8、债券利率:“岩土转债”票面利率为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9、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1)本次付息是“岩土转债”第一年付息,期间为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票面利率为0.3%。 (2)年利息计算 年利息指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年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I=B×i I:指年利息额; B:指本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i:指可转债当年票面利率。 (3)付息方式 ①本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 ②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③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该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5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 ④可转债持有人所获得利息收入的应付税项由持有人承担。 10、登记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 11、保荐机构: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12、“岩土转债”信用评级:根据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出具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评级报告》(报告编号:联合[2017]1229号),中化岩土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稳定。 根据联合评级于2018年6月25日出具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2018年跟踪评级报告》(报告编号:联合[2018]1271号),公司主体长期信用等级为AA,债券信用等级为AA,评级展望维持为稳定。 二、本次付息方案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规定,本期为“岩土转债”第一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18年3月15日至2019年3月14日,票面利率为0.3%,每10张“岩土转债”(面值1,000元)派发利息为人民币:3.00元(含税)。对于“岩土转债”的个人投资者和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持有人,利息所得税由证券公司等兑付派发机构按20%的税率代扣代缴,公司不代扣代缴所得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2.40元;对于持有“岩土转债”的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和RQFII),根据《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实际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对于“岩土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人,每10张派发利息人民币3.00元,其他债券持有人应自行缴纳债券利息所得税,公司不代扣代缴。 三、债券付息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 根据《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规定,本次可转债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1、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年3月14日(星期四) 2、除息日: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3、付息日:2019年3月15日(星期五) 四、债券付息对象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至2019年3月14日(付息债权登记日)下午深圳证券 五、债券付息方法 公司将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进行本次付息,并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划付本期利息资金。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本期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付息网点(由债券持有人指定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或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 六、关于本次付息对象缴纳公司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1、个人(含证券投资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持有人(包括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612号)规定,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统一由各兑付机构在向持有债券的个人兑付利息时负责代扣代缴,就地入库。 2、境外机构(包括QFII、RQFII)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8号),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21年11月6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本期债券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收入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 3、其他债券持有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其他债券持有者,其债券利息所得税应自行缴纳,本公司不负责代扣代缴。 七、联系方式 咨询机构: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证券部 咨询地址:北京市大兴区科苑路13号院1号楼 咨询联系人:赵鹏、胡坤 咨询电话:010-61271947 传真:010-61271705 八、备查文件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付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特此公告。 中化岩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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