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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环环保:《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2019-03-11 20:09:36 发布机构:中环环保 我要纠错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章程》修订对照表 经第二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修改前 修改后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并; 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权激励;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 的。 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的。 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 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 权益所必须。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 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第二十四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选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 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 (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须经三分之二以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审议批准。 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 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收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 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1年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 转让给职工。 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具体实施细则遵 照最新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其他内容保持不变。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具体内容详见同日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告。 本次《公司章程》修订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安徽中环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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