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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锋新材: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提示性公告  

2019-03-13 17:23:56 发布机构:先锋新材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163 证券简称:先锋新材 公告编号:2019-020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持股5%以上股东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本次协议转让股份的股东单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4.由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先锋新材”)接到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单宇先生的通知,单宇先生与冯立东先生于2019年3月12日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单宇先生拟以协议转让方式将其持有的2,370万股公司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转让给冯立东先生,每股转让价格为3.95元,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次股份转让的基本情况: (一)交易各方介绍 (1)转让方:单宇(以下简称“甲方”) 姓名 单宇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15280119821026****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北京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 否 权 (2)受让方:冯立东(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冯立东 曾用名 无 性别 男 身份证号码 21122519720217**** 国籍 中国 长期居住地 深圳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居留 否 权 受让人冯立东先生未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未被列入涉金融严重失信人名单,亦不是海关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交易双方持股情况 本次减持前持有股份 本次减持后持有股份 股东名称 股数(万股) 占总股本比例 股数(万股)占总股本比例 (%) (%) 单宇 2370 5.00 0 0 冯立东 0 0 2370 5.0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次公司权益变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将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三)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2019年3月12日,单宇先生与冯立东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协议签署主体 转让方(甲方):单宇 受让方(乙方):冯立东 (二)标的股份 1.转让方同意将其持有的公司2,370万股股份(占公司股份总数的5%)以及由此所衍生的所有股东权益,一次性转让给受让方。 2.自股份过户日起,各方作为标的公司的股东,根据各自持有的标的公司股份比例按照公司章程和法律法规承担股东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3.转让方承诺标的股份属于可转让的流通股股份,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受让方承诺上述标的股份6个月内不转让。 (三)股份转让价款与支付方式 1.本次标的股份每股转让价格为3.95元,标的股份转让总价款为9,361.5万元。 2.付款方式: 第一笔款:人民币500万元(大写:伍佰万元整)。自满足下列条件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a)本协议双方签字并经上市公司公告;b)标的股份质权人出具同意标的股份向第三人转让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书面同意函。 第二笔款:人民币【4500】万元(大写:【肆仟伍佰万】元整)。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协议转让出具合规确认意见书当日暂支付至双方共管账户;自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第2个工作日,即股票过户至乙方账户当日由双方共同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第三笔款:人民币【4361.5】万元(大写:【肆仟叁佰陆拾壹万伍仟】元整)自取得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出具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至甲方指定账户。 (四)股份过户 1.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第一笔款后2个工作日内,双方共同到深圳证券交易所申请合规性确认。 2.乙方支付本协议约定的第二笔款后1个工作日内,甲方应解除标的股份的 质押状态。 3.自标的股票解除质押后的2个工作日内,双方应共同到登记结算公司办理完毕将标的股份过户至乙方名下的手续。 4.在标的股份过户后,受让方即成为标的股份的唯一所有权人,并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享有标的股份的全部权利,承担全部义务。 (五)争议解决与违约责任 1.本协议项下发生的任何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方式解决。如在15日内协商不成,双方应将争议提交协议签订地人民法院以诉讼方式解决。 2.本协议签订生效后,甲方违反本协议约定未及时解除标的股票质押状态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返还全部款项,此外,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对价的,每逾期1日,应向甲方支付应付股权转让价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未按本协议的规定支付价款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乙方须向甲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未及时按照本协议约定履行股份交割等义务的,每逾期1日,应向乙方支付股份转让价款金额万分之五的违约金,逾期30日未按本协议约定履行相应义务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届时,甲方须向乙方一次性支付人民币500万元违约金,并立即返还乙方已付全部款项。 (六)协议的效力 本协议自协议双方签字之日起成立生效。 (七)变更和解除 协议的变更或补充,须经双方协商一致,并达成书面变更或补充协议。 在变更或补充协议达成以前,仍按原协议执行。 (八)协议签署日期 协议签署日期为:2019年3月12日。 二、本次权益变动对公司的影响 (1)单宇先生不是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变化。 (2)本次协议转让股份过户完成后,单宇先生不再持有公司股份,冯立东 先生成为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 三、本次股份转让存在的风险 1.本次协议转让股份事项需深圳证券交易所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流通股协议转让过户手续。 2.若交易各方未按照合同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本交易是否能够最终完成尚存在不确定性。 3.由于本次协议转让事项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四、其他事项说明 1.单宇先生和冯立东先生根据本次股份转让分别编制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已于本公告日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2.本次股份转让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3.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证券时报》和《证券日报》,公司所有信息均以上述指定媒体披露的公告为准。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单宇与冯立东签署的《股份转让协议》; 2.单宇编制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3.冯立东编制的《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宁波先锋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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