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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9-03-15 18:10:52 发布机构:洁美科技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859 证券简称:洁美科技 公告编号:2019-017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洁美科技”或“公司”、“本公司”)于2019年3月14日召开的第二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 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公司的股份: 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 他公司合并; 励;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工;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必需。 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 活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会议决议。 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 内转让或者注销。 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 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 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正尚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本次修订的《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具体内容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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