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洁美科技:公司章程修正案  

2019-03-15 18:10:52 发布机构:洁美科技 我要纠错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正案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进行修订,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内容 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内容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 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股份: 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其他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职工;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 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动。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 第二十五条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 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二)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决议。 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 销。 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工。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除上述条款修订外,《公司章程》其他条款内容不变。本次章程修正尚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浙江洁美电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方隽云 二O一九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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