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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粮液: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2019-03-18 19:07:25 发布机构:五粮液 我要纠错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 保荐机构名称: 被保荐公司简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五粮液 保荐代表人姓名:滕强 联系电话:0755-23976359 保荐代表人姓名:刘启群 联系电话:021-38676756 现场检查人员姓名:滕强、胡�t超、康欣 现场检查对应期间:2018年度 现场检查时间:2019年2月28日至2019年3月4日 一、现场检查事项 现场检查意见 (一)公司治理 是 否 不适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核查公司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等文件,并核查三会召开通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进行核查。 1.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制度是否完备、合规 √ 2.公司章程和三会规则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 3.三会会议记录是否完整,时间、地点、出席人员及会 √ 议内容等要件是否齐备,会议资料是否保存完整 4.三会会议决议是否由出席会议的相关人员签名确认 √ 5.公司董监高是否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 规范性文件和本所相关业务规则履行职责 6.公司董监高如发生重大变化,是否履行了相应程序和 √ 信息披露义务 7.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如发生变化,是否履行 √ 了相应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8.公司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等方面是否独立 √ 9.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不存在同业竞争 √ (二)内部控制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检查公司三会召开通知、记录、签名册等文件,对三会召集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事项,相关内控制度及公司治理制度等。 1.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 √ 部门 2.是否在股票上市后6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 √ 内部审计部门(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3.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委员会的人员构成是否合规 √ 4.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会议,审议内部 审计部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 √ 上市公司适用) 5.审计委员会是否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报告一次内部审 计工作进度、质量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 √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6.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 内部审计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 √ 的问题等(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7.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 √ 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 8.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中小企业板 √ 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9.内部审计部门是否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二个月内向 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 √ 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0.内部审计部门是否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 √ 部控制评价报告(中小企业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适用)。 11.从事风险投资、委托理财、套期保值业务等事项是否 √ 建立了完备、合规的内控制度。 (三)信息披露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检查相关的董事会记录、公司信息披露文件,核对文件内容与公司的实际情况。 1.公司已披露的公告与实际情况是否一致 √ 2.公司已披露的内容是否完整 √ 3.公司已披露事项是否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取得重要进 √ 展 4.是否不存在应予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 5.重大信息的传递、披露流程、保密情况等是否符合公 √ 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6.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是否及时在本所互动网站刊载 √ (四)保护公司利益不受侵害长效机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核查审议程序、信息公告等;核查关联交易合同,关注关联交易内容、性质和价格等; 1.是否建立了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直 √ 接或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制度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是否不存在直接或 √ 者间接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或者其他资源的情形 3.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 √ 露义务 4.关联交易价格是否公允 √ 5.是否不存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情形 √ 6.对外担保审议程序是否合规且履行了相应的信息披露 √ 义务 7.被担保方是否不存在财务状况恶化、到期不清偿被担 √ 保债务等情形 8.被担保债务到期后如继续提供担保,是否重新履行了 √ 相应的审批程序和披露义务 (五)募集资金使用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签订三方监管协议、每月核对募集资金对账单 1.是否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 2.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是否有效执行 √ 3.募集资金是否不存在第三方占用或违规进行委托理财 √ 等情形 4.是否不存在未履行审议程序擅自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置换预先投入、改变实施地点等情形 5.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 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或者使用超募资金补充流 √ 动资金或者偿还银行贷款的,公司是否未在承诺期间进行 风险投资 6.募集资金使用与已披露情况是否一致,项目进度、投 √ 资效益是否与招股说明书等相符 7.募集资金项目实施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风险 √ (六)业绩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索取有关财务资料,查阅公司公告;搜索行业数据,进行比较分析 1.业绩是否存在大幅波动的情况 √ 2.业绩大幅波动是否存在合理解释 √ 3.与同行业可比公司比较,公司业绩是否不存在明显异 √ 常 (七)公司及股东承诺履行情况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相关承诺事项 1.公司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2.公司股东是否完全履行了相关承诺 √ (八)其他重要事项 现场检查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2014年修订)》第34条所列):关注行业动态;对上市公司有关人员进行访谈;查阅、复制有关三会文件、公司治理制度、财务资料等;搜集公开信息、查阅公告 1.是否完全执行了现金分红制度,并如实披露 √ 2.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否合法合规,并如实披露 √ 3.大额资金往来是否具有真实的交易背景及合理原因 √ 4.重大投资或者重大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不存在重大变 √ 化或者风险 5.公司生产经营环境是否不存在重大变化或者风险 √ 6.前期监管机构和保荐机构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是否已 √ 按相关要求予以整改 二、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及说明 保荐机构认为,截至本检查报告出具之日,公司表现出良好的独立性,内部治理规范,募集资金使用合规,经营较为稳健,未发现公司在公司治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募集资金使用等方面存在违规情形,不存在《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中规定的需要汇报的事项。保荐机构将继续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保荐工作指引》等规定,继续关注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情况、三会运作情况、信息披露情况、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对外投资情况以及经营状况等方面的事项,督促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特此报告。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定期现场检查报告》之签字盖章页) 保荐代表人: 滕强 刘启群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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