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土能源: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补发)
2019-03-19 16:22:23
发布机构:三土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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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19-017
证券代码:838067 证券简称:三土能源 主办券商:德邦证券
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二)(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7年10月1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7年8月31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邹本尧,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邹爱民、荣成同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其他信息:诉讼代理人于德强,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员工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荣华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倪永军,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田华、山东阔海大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2010年11月16日,原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荣成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签订中央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一份,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进行水源热泵中央系统工程安装,其中水源热泵中央空调系统工程16,000,000.00元、地暖工程625,308.55元、北区签证570,335.09元、南区签证1,681,211.94元,别墅工程签证244,062.07元,该工程总造价19,120,917.65元,工程完工并验收后,
公告编号:2019-017
被告陆续支付原告工程款15,440,790.00元,尚欠工程款3,680,127.65元。该款至今未付,故原告诉至荣成市人民法院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3,680,127.65元,并按合同约定的预期付款每天500元标准支付违约金至实际付款之日止。
诉讼依据:原告与被告签署的《中央空调空调工程合同》。
(五)案件进展情况:
荣成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8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1月8日、2017年12月22日、2018年2月9日、2018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
2018年4月18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7)鲁1082民初5075号。
2018年6月29日被告上诉,2019年1月23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1082民初5123号,维持原判。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4月18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鲁108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判决结果如下:
被告荣成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支付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3,561,169.1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三笔计算,自2016年1月1日起以1,659,552.18元为计算基数,自2017年1月1日起以950,808.46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月1日起以950,808.46元为计算基数,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37,377.00元,由原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930.00元,由被告荣成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负担35,447.00元。申请费5,000.00元,由原告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8.00元,由被告荣成倪氏海泰大酒店
公告编号:2019-017
有限公司负担4,742.0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2018年6月29日荣成倪氏海泰大酒店有限公司提起上诉,公司积极妥善处理诉讼,依法主张自身合合法权益,避免对公司造成损失。2019年1月23日荣成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8)鲁1082民初5123号,维持原判。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的诉讼案件对该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的诉讼案件不会对该公司财务方面产生不利无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荣成市人民法院(2017)鲁1082民初5075号民事判决书》
(二)《荣成市人民法院(2018)鲁1082民初5123号民事判决书》
山东三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