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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顺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2019-03-19 17:15:13 发布机构:捷顺科技 我要纠错
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作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一、关于调整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激励对象及授予数量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本次调整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 2、本次调整后的激励对象均符合公司《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3、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已取得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已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履行了必要的程序,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二、关于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1、根据公司2019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相关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第四期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第四期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中关于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2、公司及本次激励计划调整后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均未发生不得授予股票期权或限制性股票的情形,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 3、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激励对象不存在禁止获授的情形,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4、公司不存在《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禁止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本次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 5、公司不存在为激励对象提供贷款、贷款担保或任何其他财务资助的计划或安排。 6、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健全公司激励约束机制,增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及子公司核心技术人员和业务骨干对实现公司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目标的责任感、使命感,调动其积极性,不会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激励计划的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授予日为2019年3月19日,并同意向531名激励对象授予1,273.50万股限制性股票。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深圳市捷顺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王理宗 李伟相 张建军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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