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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利安达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关于对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2019-03-19 18:07:16 发布机构:尤夫股份 我要纠错
利安达会计师(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关注函的回复 深圳证券交易所: 贵所于2019年1月30日《关于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的关注函》(中小板关注函【2019】第81号)(以下简称“关注函”)已收悉。对关注函中提出需要会计师发表意见的有关问题,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对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尤夫股份”或“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现将有关问题回复如下: 问题1、2016年你公司收购智航新能源51%股权,形成商誉8.21亿元,智航新能源原股东承诺智航新能源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扣非后净利润分别不低于13,600万元、38,000万元、42,000万元。2017年度智航新能源实际实现扣非净利润25,739万元,业绩承诺完成比例为67.73%,你公司2017年未计提商誉减值。我部在2017年年报问询函中要求你公司详细说明对智航新能源不计提商誉减值的合理性,你公司在回函中认为上述商誉不存在减值情况。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未在2017年计提商誉减值,而在2018年集中计提大额商誉减值的原因,相关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并说明是否存在利用商誉减值进行不当盈余管理的情形,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根据我们目前所获取的资料以及所了解的信息,我们初步判断2018年末智航新能源商誉存在明显减值迹象,应根据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测算并计提减值损失。 公司2017年审计机构系众华会计师事务所,本所刚刚承接公司2018年度审计工作。鉴于商誉减值测试的审计程序尚在执行过程中,公司聘请的相关评估专家的工作也未完成,暂时还无法对商誉资产计提减值损失的合规性发表专业意见,2018年商誉减值的最终结果以年度报告数据为准。 问题2、请详细说明你公司大宗贸易预付款项、北京银行大额存款、智航新能源应收账款减值准备计提的依据、计提金额的合理性,并结合你公司已采取或拟采取的追偿措施、预计可追回金额说明相关会计估计和会计处理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否存在通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进行盈余调节情况,请年审会计师核查并发表专项意见。 会计师回复: 根据目前所获取的资料显示公司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了上海��阔,对上海��阔的访谈和资金情况分析未发现上海��阔偿还能力存在问题的情况,公司对这些债权按账龄计提坏账准备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未发现公司通过计提大额资产减值进行盈余调节情况的情况。 利安达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2019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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