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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尤夫: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框架性供货合同的公告  

2019-05-15 07:42:37 发布机构:尤夫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427 证券简称:*ST尤夫 公告编号:2019-067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签订框架性供货合同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履约的风险及不确定性:本次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全资子公司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航新能源”)与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签订的框架性供货合同,其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部履行。 2、对公司当年业绩的影响:智航新能源是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如能按照合同预期执行,将提升智航新能源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一、合同签署概况 近日,公司收到全资子公司智航新能源的通知,其与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于2019年5月13日签署了《2019年框架性供货合同》,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向智航新能源采购2000万支三元锂离子18650-2.6Ah电芯,智航新能源保证有相应供货能力,实际采购量以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本次合同的签署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批。 二、交易对手方介绍 1、公司名称: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戴同彬 3、注册资本:5000万元人民币 4、住所:盐城市盐都区盐龙街道纬八路北侧华锐路西侧(D) 5、成立日期:2017-12-27 6、经营范围:新能源电池系统的技术研发、制造、销售及服务;新能源汽车销售、租赁;汽车零部件销售;充电设施安装、销售、维护;普通货物道路运输;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7、最近一个会计年度公司未与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发生业务。 8、履约能力分析: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是一家国有控股企业,专注新能源电池系统及BMS的设计、生产、销售。截至目前,尚未发现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信用状况、付款能力、合同履行存在异常情形。 三、合同的主要内容 需方:盐城国投中科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供方:江苏智航新能源有限公司 1、合同标的与价格 本次供货合同交易总金额约人民币16000万元,供需双方根据市场行情对采购产品的价格进行适时调整。需方保证在2019年12月31日前至少向供方采购2000万支三元锂离子18650-2.6Ah电芯,供方保证有相应供货能力,实际采购量以需方下达的采购订单为准。 2、产品交付 (1)供方交付保证能力是供方取得需方供货比例的关键性评价指标,每年签订新的框架性供货合同时双方重新确认,以便指导双方工作的有效开展,约束双方履约。 (2)需方按照生产计划以《采购订单》形式向供方明确采购数量及相关要求,供方在收到需方提供的《采购订单》后应签字盖章回复,回复可采用邮寄、邮件和传真形式,并确认需方收到回复。 (3)供方在收到需方《采购订单》后,应在24小时内签章回复,未在规定 时间内回复,则视同供方接受订单要求。 (4)交付到货数量以供方实际验收数量为准,经过供方检验交货数量无误,需方需在送货单签字并盖章,方可生效。 3、结算方式及期限 (1)支付方式:电汇或6个月内的电子银行承兑汇票。 (2)供方每月30日前出具对账单与需方进行对账,需方需签章确认账务是否相符,否则供方有权因需方未确认对账单停止供货。 (3)供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收款的开户银行、帐户名称、帐号。如有变更,应在合同规定的相关付款期限前10天内以书面方式通知需方。否则,需方不承担延期付款的责任。 4、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本合同生效后,发生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事件,如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致使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 (2)发生不可抗力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在16天内提供不可抗力的详情及将有关证明文件送交对方。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合同双方应协商解决方法,并尽一切努力减轻不可抗力产生的后果。 (4)如不可抗力事件持续30天时,供需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本合同是否继续履行或终止的问题。 5、争议解决 (1)本合同及其修订本的有效性、履行和与本合同及其修订本效力有关的所有事宜,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任何争议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供需双方因合同解释或履行发生争议时,首先应争取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该协商应在30天内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时,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原告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供需双方应继续履行各自本合同中规定的义务和行使权利。 四、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合同的签署,有利于增强智航新能源的市场竞争力,提升其未来的经营业绩,进而对公司本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积极影响。 五、风险提示 本次双方签订的合同为框架性供货合同,合同履行可能受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六、备查文件 《2019年框架性供货合同》 特此公告 浙江尤夫高新纤维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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