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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2019-03-19 21:23:48 发布机构:崇达技术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815 证券简称:崇达技术 公告编号:2019-018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9年3月18日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 的议案》。 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修改 的决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并授权董事会办理相关工商变更事宜。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条款 修订后条款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第二十三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合并; 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股权激励;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 股份的。 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股份; 司股份的活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 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 东权益所必需。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 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四条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式; 式; (二)要约方式; (二)要约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 《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 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五)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 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第二十五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三)项、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收购本公 公司依照第二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过本公司已发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属于第(二)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6个月内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 应当1年内转让给职工。 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 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 份总额的10%,并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 注销。具体实施细则按照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或规章等执行。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第四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一)……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十六)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作 的其他事项。 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或本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 的其他事项。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第七十七条 下列事项由股东大会 以特别决议通过: 以特别决议通过: (一)…… (一)……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六)对本章程确定的利润分配政策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进行调整或者变更; (七)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七)因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本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的,以及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认定会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 的其他事项。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第一百零七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 权: 权: (一)…… (一)……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十五)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十六)因第二十三条第(三)项、第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 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 本章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第一百七十条 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日报》其中的至少一份报纸及巨潮资讯网为刊登公司公告和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www.cninfo.com.cn)为刊登公司公告和 媒体。 其他需要披露信息的媒体。 除上述条款外,《公司章程》及其附件中其他条款未发生变化。 该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尚需提交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须经出席股东大会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拟修订的《公司章程》全文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特此公告。 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会 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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