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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达技术: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  

2019-04-30 03:02:13 发布机构:崇达技术 我要纠错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二�一九年四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成都 武汉 重庆 青岛 杭州 香港 东京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Beijing Shanghai Shenzhen Guangzhou Chengdu Wuhan Chongqing Qingdao Hangzhou HongKong Tokyo London NewYork LosAngeles SanFrancisco 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6003号荣超中心A栋8-10层 邮政编码:518026 8-10/F,TowerA,RongchaoTower,6003YitianRoad,FutianDistrict,Shenzhen518026,P.R.China 电话/Tel:(86755)33256666 传真/Fax:(86755)33206888/6889 网址:www.zhonglun.com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 法律意见书 致: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收购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大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增持本公司股票相关事项的通知》(证监发(2015)5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相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接受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崇达技术”)的委托,就公司控股股东姜雪飞先生增持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增持”)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要求,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增持的相关事宜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2.本所已经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向本所提供的文件资料及所作出的陈述和说明均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且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的事实和文件 法律意见书 均已向本所披露,而无任何虚假、隐瞒、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提供的文件资料中的所有签字及印章均是真实有效的,文件的副本、复印件或传真件与原件相符。 3.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并基于对有关事实的了解以及对已经公布并生效的法律、法规的理解发表法律意见。 4.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增持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在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充分核查验证的基础上,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增持人的主体资格 本次增持人为姜雪飞先生,持有中国居民身份证,身份证号码为21020419691208****,住址为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荣路****。姜雪飞先生为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现任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根据姜雪飞先生的书面确认,并经本所律师登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网站(http://www.csrc.gov.cn)、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网站(http://www.szse.cn)、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公布与查询平台(http://zxgk.court.gov.cn/shixin)查询,及查阅公司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姜雪飞先生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本次增持人姜雪飞先生具备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担任上市公司股东的资格,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情形,具备本次增持的主体资格。 二、本次增持情况 (一)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的持股情况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于“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new/index)所披露的公司公告文件,本次增持前,增持主体姜雪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股份497,205,1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81%;其配偶朱雪花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55,245,44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6.65%;二人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52,450,56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为66.46%。 (二)本次增持计划 根据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司控股股东姜雪飞先生基于对公司未来持续发展的信心和公司价值的高度认可,坚定看好资本市场长期稳定发展的态势,提升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19年1月24日起的未来6个月内,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和大宗交易)合法、合规的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同时,增持人作出承诺:在实施增持股份计划过程中,将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上市公司权益变动及股票买卖敏感期的相关规定,在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本次增持的实施情况 根据公司公开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等相关公告文件,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4月29日,增持人姜雪飞先生以自有资金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竞价交易的方式增持公司股份累计达616,60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0.07%,累计增持总额为人民币10,042,785元,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日期 增持方式 增持数量(股) 增持比例 增持均价(元) 2019.03.27 竞价交易 122,500 0.01% 16.39 2019.04.29 竞价交易 200,000 0.02% 16.32 2019.04.29 竞价交易 200,000 0.02% 16.28 2019.04.29 竞价交易 94,100 0.01% 16.10 合计 616,600 0.07% - 合计 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提供的相关资料、公告,并经本所律师核查,截至2019年4月29日,本次增持计划已经实施完毕,姜雪飞先生在本次增持计划中合计增持616,600股,本次增持计划完成后,姜雪飞先生直接持有公司497,821,720股,占公司股本总额的59.65%。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姜雪飞先生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增持属于《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提交豁免申请的情形 根据《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相关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的,继续增加其在该公司拥有的权益不影响该公司的上市地位的,可以免于按照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申请,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股权分布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是指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25%;公司股本总额超过四亿元的,社会公众持有的股份低于公司股份总数的10%。 本次增持前,姜雪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7,205,120股,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59.81%,超过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0%。本次增持后,姜雪飞先生持有公司股份497,821,720股,占公司目前股本总额的59.65%。 经核查,上述股份增持未导致公司的股份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不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本所律师认为,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交豁免申请的条件。 四、信息披露 2019年1月24日,崇达技术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就增持主体、增持目的、增持股份的金额、增持方式及实施期限等进行了披露。 2019年4月24日,崇达技术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增持公司 法律意见书 股份计划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030),就增持主体的增持进展情况进行了披露。 经核查,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尚需就本次增持披露实施结果进行公告。 五、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增持人具备实施本次增持的合法主体资格;本次增持符合《证券法》、《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本次增持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向中国证监会提出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申请的条件;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已就本次增持履行了现阶段所需的信息披露义务。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三份,无副本,自本所律师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法律意见书 (本页为《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崇达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的法律意见书》的签章页)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盖章) 负责人: 经办律师: 赖继红 郭晓丹 经办律师: 石璁 2019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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