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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凯材料: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3-19 22:00:00 发布机构:飞凯材料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300398 证券简称:飞凯材料 公告编号:2019-025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不存在临时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4、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通知已于2019年2月26日以公告形式发出。2019年2月2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为提高决策效率,公司控股股东飞凯控股有限公司提请公司董事会将前述议案以临时提案的方式提交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一并审议,同日发布了《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2019年3月14日发布了《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具体内容详见当日公司于中国证监会创业板指定信息披露网站刊登的公告。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3月18日(星期一)下午15:00至2019年3月19日(星期二)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上海市宝山区潘泾路2999号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4、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JINSHANZHANG先生; 6、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公司制度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参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共16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8,621,8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5439%。 2、其中,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7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195,830,8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88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9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数2,791,0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40%。 3、中小投资者(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2,798,96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559%。 4、公司部分董事及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聘任的见证律师等列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5、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6、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 7、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续聘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8、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9年度申请综合授信额度事宜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5,870,8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6149%;反对2,743,4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3813%;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47,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7113%;反对2,743,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0171%;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9、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该议案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 10、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1、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2、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3、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4、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5、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46%;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6、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修改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98,585,36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16%; 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8%。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2,762,46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6959%;反对28,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325%;弃权7,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2715%。 17、审议通过了《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补第三届董事会董事的议案》。 17.01候选人:选举李勇军先生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总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198,545,47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15%。 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同意股份数2,722,57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705%。 李勇军先生当选为第三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上海飞凯光电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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