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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达股份: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李宁)  

2019-03-19 22:20:33 发布机构:泰达股份 我要纠错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2018年4月9日,本人履职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报告期内,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勤勉尽责、恪尽职守,认真履行公司股东大会赋予的独立董事权利,密切关注公司生产经营情况,积极出席会议,对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忠实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作用,维护了公司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现将2018年度履职情况汇报如下: 一、出席公司会议情况 (一)董事会会议 应参加董事会次数 现场出席次数 以通讯方式参加次数委托出席次数委托出席原因 18 4 14 0 ― 18 4 14 0 ― 18 4 14 0 ― 会议召开前,本人认真阅读公司提供的会议材料,主动调查相关事项并获取信息,为独立决策提供充分依据;会议中,认真审议议案内容,积极讨论并谨慎表决。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2018年的季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公司的关联交易、制度修订、对外担保、再融资、会计政策变更、董事及高管人员的聘任和考核等重大事项发表了独立、客观的意见,为公司提升治理水平、完善决策机制做出了努力。 (二)股东大会 2018年度,公司召开了5次股东大会。2018年度公司运转正常,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程序,合法有效。 二、独立董事发表独立意见的情况 报告期内,本人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了审议并发表独立意见,审议过程未受到公司控股股东或其他与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个人的影响,所有发表的独立意见和专项说明均已进行公开披露。具体如下: (一)2018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二)2018年4月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二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北方信托混改及公司放弃增资认购权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2018年4月20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2017年度绩效激励方案发表了独立意见。 (四)2018年5月11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绩效激励管理办法的修订和高级管理人员2018年度薪酬标准的制定发表了独立意见。 (五)2018年6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八次(临时)会议,本人对控股股东对公司提供无偿财务资助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六)2018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涉及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该关联交易事项、非公开发行股份事宜、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及填补回报措施和公司2018年-2020年股东回报规划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七)2018年7月1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增加2018年度担保额度并授权董事长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的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八)2018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临时)会议,本人审议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对控股股东为公司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该关联交易、公司2018年半年度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会计政策变更等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九)2018年9月7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临时)会议,本人对公司使用控股股东分级资金池内资金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事前审核,并对该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十)2018年12月18日,公司召开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临时)会议,本人对控股子公司2018年度担保额度进行内部调剂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 三、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所做的工作 (一)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本人积极关注报告期内公司信息披露情况和媒体报道,认为公司能够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真实、完整、准确、及时和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保护股东合法权益 公司历来高度重视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设专人接待投资者的来电、来访,并将接待反馈情况定期以《信息周报》、电子邮件等形式向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反馈。公司充分利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和公司网站,与投资者进行互动交流,充分保护了投资者的知情权。 (三)加强内幕信息管理 公司严格遵守《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在日常工作中,由公司证券部负责执行登记制度,对经营沟通活动中涉及到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及时、完整地敦促其登记相关信息,并告知知情人应负的保密义务及因此承担的责任,切实做好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工作。 (四)持续关注现金分红及投资者回报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于报告期内派发现金股利51,645,084.82元(含税)。本人认为公司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关于现金分红事项的规定,公司在经济利益增长的同时,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公司实施的利润分配方案合理,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分配方案审议表决程序符合规定,不存在损害其他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参加培训学习 2018年度,本人高度关注政策、法规变化,及时、认真地学习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新的规章、规则,进一步加强对公司治理、内幕交易防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等的理解和认识,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四、任职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情况 (一)报告期内,本人作为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委员,与其他委员共同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查。根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对提名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了资格审查,并发表了审查意见。 (二)报告期内,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一起积极开展工作。根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开展工作。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认真审议了公司定期报告,详细了解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情况,监督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落实及执行,审核对外投资项目情况,审阅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等相关资料,确保了董事会对公司管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了公司治理结构。 (三)本人作为战略委员会委员,和其他委员一起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根据《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工作,认真履行职责。报告期内,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一方面对公司发展规划和投资计划提出合理建议;另一方面,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的发展战略,对公司报告期重大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论证和审议,并发表了建设性意见。 五、其他事项 (一)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 (二)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 (三)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的情形; (四)2018年度未发生独立董事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的情形。 2018年度,公司所有会议的召集召开均符合法定程序,重大经营决策事项和其他重大事项均履行了相关的审批程序。公司为独立董事履职行权提供便利,并给予了大力支持,充分保障了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未发生影响、妨碍独立性的情形。2019年度,本人将继续秉承“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忠实勤勉的履行独立董事义务,进一步发挥独立董事作用,为切实维护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而努力。 天津泰达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李宁 2019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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