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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公用: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2019-03-21 17:44:01 发布机构:中山公用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0685 证券简称:中山公用 公告编号:2019-019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2017年10月24日,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1897号),核准公司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面值总额不超过20亿(含20亿)的公司债券,采取分期发行的方式,公司2019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次债券”)发行规模为不超过10亿元。 本债券已于2019年3月5日发行完毕,最终实际发行规模为10亿元,扣除承销费用(500万元)后的净额995,000,000.00元已由主承销商于2019年3月6日汇入公司指定的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 公司对募集资金采取了专户存储管理,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二、本次募集资金监管协议签订及开户情况 为规范公司(甲方)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2019年3月21日,公司(甲方)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开户银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乙方)以及分销商、债券受托管理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丙方)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三方监管协议”)。截至2018年3月6日,专户开立情况如下: 账户名称 募集资金专户开户行 专户账号 账户余额 (万元)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396000100100686861 99,500.00 股份有限公司 中山分行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 账号为396000100100686861,截至2019年3月6日,专户余额为人民币玖亿玖仟伍佰万元。该专户仅用于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项目。甲方应将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借款,优化公司负债结构和补充公司流动资金,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甲方应当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甲方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3、丙方作为甲方的公司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项目主办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丙方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对甲方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甲方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制度,妥善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并建立每笔募集资金使用的记账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审批单据、银行划款凭证、公司记账凭证等内容)。 4、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项目主办人褚鹏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乙方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项目主办人褚鹏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乙方按月(每月10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如遇节假日可顺延至下一银行工作日。乙方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甲方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募集资金 净额的10%的,乙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项目主办人。丙方更换项目主办人的,应当与甲方进行沟通并取得新的授权文件,并将有关授权文件、项目主办人身份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书面通知更换后的项目主办人的联系方式。更换项目主办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或者丙方可以要求甲方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甲方应尽快另行确定募集资金专户,并且应当自本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新的募集资金专户开户银行及丙方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报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后公告。 9、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捌份,甲、乙、丙三方各持贰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甲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本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的主要内容。如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三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一方有权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备查文件 《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特此公告。 中山公用事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三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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