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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辉科技:诉讼公告(补发)  

2019-03-21 17:51:29 发布机构:蓝辉科技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01 证券代码:871459 证券简称:蓝辉科技 主办券商:国融证券 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讼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2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1月2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康远征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胡媛、付波、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娄玉文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为需方,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为供方,2016年1月15日,双方签订合同编号为XRDGLHT-18《中频炉、钢爪矫直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约定:需方向供方购买规格型号为GW-2t-1250kw-500hz的二电三炉中频感应炉1套,规格型号为LHGZ-XZ的钢爪矫直机1套,合同总价200万元。合同第九条对结算方式及时间进行了约定:1)合同总金额200万元。2)预付款:为合同总价的40%,即80万元。需方支付该款项后合同生效。3)安装验 公告编号:2019-001 收款:为合同总价的40%,即80万元;供方设备发货到现场,经安装验收合格二个月后需方支付该项款额或货到现场六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4)运行验收款:为合同总价的10%,即20万元;供方设备正常运行六个月后或货到现场十二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5)质保金:为合同总价的10%,即20万元;质保期满后,且供方所提供的设备不存在质量问题,或货到现场18个月,需方一次性无息支付。6)开具发票:款项支付达合同金额的60%后,供方按合同总价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具交于需方,需方收到发票后再支付其余款项。 2016年3月15日,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支付80万元预付款给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生效。2016年8月7日,被告签字收到原告货物。2016年7月5日,西安蓝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更名为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住所由西安市沣东新城六村堡街办前卫路变更为西安市沣东新城石化大道西段九号。原告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仍有120万元货款未付。现被告付款期限早已届满,原告索要货款及逾期支付利息无果。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1、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20万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81,786.66元(利息计算:安装验收款80万元自2017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运行验收款20万元自2017年8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质保金20万元自2018年2月7日暂计算至2018年10月11日,主张至实际付清之日);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20万元; 二、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利息计算:以安装验收款80万元、运行验收款20万元和质保金20万元为基数, 公告编号:2019-001 分别自2017年2月8日、2017年8月8日和2018年2月8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三、驳回原告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336元,减半收取计8,168元,由被告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负担。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尽快依据判决书向兴仁县登高铝业有限公司催收货款及利息。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系公司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案件,不会对公司经营产生不利影响,公司目前经营正常。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上述案件已执行完毕,公司将按收到的货款金额冲回已按账龄分析法全额计提的坏帐损失。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2018年12月24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桂10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 西安蓝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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