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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腾骏:涉及诉讼公告(十二)(补发)  

2019-03-21 17:51:30 发布机构:ST腾骏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71865 证券简称:ST腾骏 主办券商:财通证券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公告(补发)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应诉通知书的日期:2019年1月4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9年1月4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嵊州市人民法院 反诉情况:(如适用)无 二、 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 (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支慧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相��、吕方达、浙江齐蓝诚律师事务所 其他信息(如有):无 (二) (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樊胜军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王平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王平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素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樊胜军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姓名或名称:丁卓文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三) 第三人或其他利害相关人基本信息:(如适用) 姓名或名称: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无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无、无 其他信息(如有):无 (四) 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因需向原告申请贷款,原告与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于2017年9月14日签订了合同号为8931120170016328《流动资金保证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5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525%,还款方式为按月付息,每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逾期付息视为违约。本金至借款期限届满时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未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合同所约定的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借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 证;被告浙江弘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9日变更为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樊胜军、丁卓文向原告出具了保证函为借款人的上述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原告于同日向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发放了500万元的贷款,借款借据中约定的借款期限为2017年9月14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借款月利率为6.525%。但被告在收到该笔借款后,仅支付至2018年5月20日止的利息,之后产生的利息及本金,经原告多次催讨,各被告均欠不付。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五) 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并支付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月利率计算的利息(包括罚息、复息);2、依法判令被告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樊胜军、丁卓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三、 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2月25日嵊州市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2019)浙0683民初199号,判决结果如下: 一、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归还浙江嵊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鹿山支行借款本金500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其中,利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 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6.525‰计算;罚息自2018年9月14日起至付清之日止以所欠借款本金50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算;复息自2018年5月21日起至2018年9月13日止以所欠借款利息为基数按月利率9.7875‰计算)。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 二、嵊州市泊森风尚酒店(普通合伙)、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樊胜军、丁卓文对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追偿; 三、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王平、樊素君、樊胜军、丁卓文对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项债务,在最高融资限额788万元【包含同一《保证函》项下的全部应承担的担保债务】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履行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嵊州市天平建筑填挖工程有限公司依法追偿。 若各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7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52500元,由各被告共同负担(款限各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公司在有能力的情况下将依法执行法院的判决。 四、 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的生产经营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 (二)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可能对公司财务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可能将进一步加大公司资金周转困难。 五、 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 备查文件目录 《民事起诉状》 《嵊州市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2019)浙0683民初199号)》 《嵊州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浙0683民初199号)》 浙江腾骏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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