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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298:安琪酵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8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  

2019-03-22 17:55:25 发布机构:安琪酵母 我要纠错
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18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8年度审计 工作总结报告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做好上市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工作的通知》、《公司章程》及《审计委员会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2018年公司审计工作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对审计委员会履职情况和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大信所”)的工作情况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履职情况 1、审计委员会基本情况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由独立董事夏成才、李德军、蒋骁、姜颖、刘颖斐及董事梅海金、姚鹃等7人组成,主任委员由具有专业会计资格的独立董事夏成才担任。 2、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会议召开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积极履行职责,共召开了7次审计委员会会议: (1)2017年年报审计期间共召开了3次会议 2017年12月25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7年年报审计第一次沟通会议,会议详细了解了公司本年度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进展,与注册会计师就年度审计范围、时间安排、审计计划、风险判断及重点关注事项进行沟通。 2018年3月6日,召开了审计委员会2017年年报审计第二次沟通会议,会议审议了公司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及注册会计师的初步审计意见,重点关注了关键审核事项收入及毛利率的增长和在建工程方面的相关问题,了解审计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经过讨论发表了审阅意见。 2018年3月14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7年度报告及摘要、2017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审计委员会2017年度履职情况报告暨会计师事务所从事2017年度审计工作总结报告;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8年财务审计机构的议案;关于公司2017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2)2018年4月18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一季度报告。 (3)2018年8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及摘要。 (4)2018年10月25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公司2018年第三季度报告。 (5)2018年12月13日,召开了2018年年报审计第一次沟通会议,会议讨论了2018年公司总体经营状况,并针对2018年审计重点关注问题、2018年审计时间安排等进度问题进行了沟通。 3、审计委员会2018年度主要工作情况 (1)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①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 大信所自公司上市以来一直作为公司审计机构,对公司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有清晰的认识,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能较好地完成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且其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的资格,并从聘任以来一致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②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大信所在2017年年度审计工作中,能够恪尽职守,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执行审计工作,相关审计意见客观和公正,为确保公司2018年度财务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及审计工作的连续性,经审计委员审议表决后,向董事会提议续聘大信所为公司2018年度审计机构。 ③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 经审核,公司实际支付大信所2017年年报审计费用人民币90万元,2017年度内部控制审计费用人民币30万元,合计120万元,与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及所披露的审计费用情况相符。 ④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报告期内,我们与大信所就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等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与沟通,在审计期间也未发现审计中存在其他的重大事项。 ⑤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我们认为大信所对公司进行审计期间勤勉尽责,遵循了独立、客观、公正的职业准则。 (2)指导内部审计工作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认可该计划的可行性,同时督促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严格按照审计计划执行,对内部审计出现的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经审阅内部审计工作报告,我们未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的情况。 (3)审阅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报告期内,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的财务报告,认为公司财务报告是真实的、完整和准确的,不存在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且公司也不存在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以及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的事项。 (4)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我们认真审阅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后认为: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报告期内,公司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设计与运行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并形成了《内控自我评价报告》,基本上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内部控制情况,达到了公司内部控制目标,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未发现财务报告和非财务报告相关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和重要缺陷。公司严格执行各项法律法规、规章、《公司章程》等内部管理制度,股东大会、董事会、监 事会、经理层规范运作,切实保障了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因此我们认为公司的内部控制实际运作情况符合中国证监会发布的有关上市公司治理规范的要求。 (5)对公司关联交易事项的审核 报告期内,我们审核了公司2018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认为公司2018年度所发生的关联交易遵循了市场化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和一贯性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关联方交易情况。 二、对大信所2018年度审计工作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对大信所在公司2018年年度审计服务工作进行总结后认为: 大信所在本次年度审计工作中,较好地完成了公司委托的各项工作;出具的审计报告客观、公正,符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允地反映了公司2018年度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提议继续聘任大信所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 三、综述 报告期内,审计委员会充分发挥了审查、监督的作用,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完成本职工作,切实履行了审计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有效监督了公司的审计工作,对促进公司内控制度完善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9年,审计委员会将恪尽职守、尽职尽责的履行职责,密切关注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核查,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保证公司董事会客观、公正与独立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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