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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0363:联创光电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2016-08-12 22:42:30 发布机构:联创光电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600363 证券简称:联创光电 编号:2016临064号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5年度利润分配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利润分配方案: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0.033元。 ●扣税前与扣税后每股现金红利:扣税前每股派发现金红利人民币 0.033 元;自然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在公司派发现金红利时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实际转让股票时根据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和香港市场投资者(包括企业和个人)按 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税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297元;其他机构投资者、法人股东实际每股派发现金红利 0.033元。 ●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8日 ●除息日:2016年8月19日 ●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9日 一、通过利润分配方案的股东大会情况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已经2016年6月28日召开的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刊登于2016年6月29日的上海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二、2015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1、发放年度:2015年度 2、利润分配方案:以2015年度末总股本443,476,750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红利0.33元(含税),共计派发现金红利14,634,732.75元。 分配后尚余未分配利润结转以后年度分配。 3、扣税说明 (1)对于个人股东和证券投资基金,根据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 号)、《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 号)有关规定,持股期限超过 1 年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在 1 个月以内(含 1 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 1 年(含 1 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 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按照上述通知规定,公司派发股息红利时,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33 元人民币;待其转让股票时,中登上海分公司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由证券公司等股份托管机构从其资金账户中扣收并划付中登上海分公司,中登上海分公司应于次月 5 个工作日内划付公司,公司在收到税款当月的法定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 (2)对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股东,根据《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47 号)的规定,按照10%的税率代扣所得税,税后每股实际派发现金红利 0.0297 元人民币。如相关股东认为其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安排)待遇的,可按照规定在取得股息、红利后自行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 (3)对于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账户股东,根据《关于沪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1 号)的规定,其股息红利将由公司通过中登上海分公司按股票名义持有人账户以人民币派发,公司按10%税率代扣代缴所得税,每股派发现金红利0.0297元。 (4)对于其他机构投资者,其现金红利所得税由其自行缴纳,每股实际派发现金人民币0.033元。 三、本次利润分配具体实施日期 1、股权登记日:2016年8月18日 2、除息日:2016年8月19日 3、现金红利发放日:2016年8月19日 四、分红派息对象 截止2016年8月18日下午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利润分配实施办法 1、江西省电子集团有限公司、江西电线电缆总厂两位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直接划入其指定帐户。 2、除上述两位股东之外的其他股东,由公司委托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其资金清算系统向股权登记日在册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各会员单位办理了指定交易的本公司股东派发。已办理了全面指定交易的股东,可于红利发放日在其指定的证券营业部领取现金红利,未办理指定交易的股东,红利暂由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保管,待办理指定交易后再进行派发。 六、咨询联系办法 咨询机构:公司证券部 联系电话:0791-88161979 传真电话:0791-88162001 七、备查文件 公司2015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特此公告。 江西联创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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