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子生物: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08 17:32:15
发布机构:量子高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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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股字[2019]C0060号
致: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召开的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贵公司提供的有关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文件的原件或影印件,包括但不限于:
1.贵公司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2019年4月17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会议决议的公告》及《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九会议决议的公告》(以下合称“《董事会决议》”);
2.贵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以下简称“《监事会决议》”);
3.贵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量子
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
4.贵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的《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暨股东大会补充通知的公告》(以下简称“《股东大会增加临时提案通知》”);
5.股东名册、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等。
本所律师仅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公告的法定文件使用,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非经本所律师书面同意不得将本法律意见书用于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贵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根据贵公司董事会分别于2019年4月12日刊载的《董事会决议》和《股东大会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方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提前二十日以公告方式做出,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根据《董事会决议》、《股东大会通知》,贵公司有关本次股东大会会议通知的主要内容有: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的对象、会议登记方法及其他事项等,该会议通知的内容符合《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7日(星期二)上午10:00在上海市浦东新区哈雷路965号10号楼上海睿智会议室如期举行。现场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与会议通知中所告知的时间、地点一致。
4.除现场会议外,公司还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了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7日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6日15:00至2019年5月7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5.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副董事长HUIMICHAELXIN(惠欣)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关于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本所律师对出席会议的股东与截至2019年4月29日下午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股东进行核对与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6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43,326,06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6780%。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手续齐全,身份合法,代表股份有效,符合《公司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另外,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8名,代表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65,800股,占贵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32%。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
贵公司的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
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均具备出席大会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根据本所律师见证,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作了审议,并以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表决通过。为尊重中小投资者利益,提高中小投资者对公司股东大会决议的重大事项的参与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号)文件精神,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16年修订)》(证监会公告[2016]23号)等相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采用中小投资者(除单独或合计持有贵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贵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外)单独计票。
本次股东大会具体议案及表决结果如下:
1.《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8,9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10%;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9,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6643%;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
2.《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6,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9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7%;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
3.《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6,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
份的97.229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7%;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
4.《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6,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9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7%;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
5.《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6,5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93%;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0%;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7,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229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3357%;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
6.《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关联股东云南八本健康产业有限公司、曾宪经、上海睿昀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和上海睿钊企业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5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9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7%;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7,0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298%;反对12,9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357%;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股东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45%。
7.《关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申请不超过10亿元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4,7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1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
8.《关于调增“创新生物药一站式研发生产服务平台”建设投资额的议案》
本议案以普通决议通过。
表决结果:同意143,374,76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81%;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7%。
其中,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同意535,2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6.9039%;反对14,7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2.6616%;弃权2,4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4345%。
根据贵公司指定的计票、监票代表对现场表决结果所做的清点及本所律师的查验,并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股东大会通知》的议案均进行了表决,并当场公布了表决结果。根据表决结果,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结论意见
本所认为,贵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以及表决程序等事宜,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叁份。
【此页为《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量子高科(中国)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的签字页,无正文】
北京国枫(深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
负责人:金俊 钟晓敏
殷长龙
2019年5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