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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微智能: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09 22:00:07 发布机构:东微智能 我要纠错
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8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季海交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等方面均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7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7,946,3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463%。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该报告内容详见公司4月18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 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1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审议表决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对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审议表决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监事会对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进行总结汇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四)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审议表决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的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制定了2019年度的财务预算报告。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审议表决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 1.议案内容: 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为不分配、不转增,结转下一年度。 2.议案表决结果: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审议表决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 审计机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事项内容详见公司4月18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6)。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审议表决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八)审议通过《关于会计政策发生变更》议案 1.议案内容: 依照财政部发布的的相关政策、通知,需对原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该事项内容详见公司4月18日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公司《关于公司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1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7,946,3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何演锋、吕行 (三)结论性意见 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召集人的资格及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东微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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