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驰洪医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0 13:01:56 发布机构:驰洪医疗 我要纠错
公告编号:2019-007 证券代码:871802 证券简称:驰洪医疗 主办券商:万和证券 北京驰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刘国庆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审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18,67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8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关于预计2019年度日常性关联交易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6,200,9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 公告编号:2019-007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关联股东刘国庆、刘艳云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四)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3)、《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的公告》(公告编号:2019-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 公告编号:2019-007 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七)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基于公司发展需要,提议2018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也不进行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和其他形式的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 公告编号:2019-007 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八)审议通过《关于追认公司与启安华锐(北京)技术有限公司》议案 1.议案内容: 审议《关于追认公司与启安华锐(北京)技术有限公司签订代理协议》。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18,671,5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无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陈浩武、谢佳林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及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北京驰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驰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北京驰洪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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