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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鑫科金: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2019-05-11 04:12:21 发布机构:海鑫科金 我要纠错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海鑫科金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张婷婷律师、冯玫律师出席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4月18日刊登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 本次股东大会无临时提案。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2019年5月9日13:30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刘晓春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5人,代表股份101,816,708股,占公司总股本53.48%。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经本所律师审查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了以下议案: 1、《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2、《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3、《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与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4、《关于2018年度报告及摘要的议案》; 5、《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的议案》; 6、《关于2018年度日常关联交易执行情况的议案》; 7、《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并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的议案》; 8、《关于关联方为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提供担保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9、《关于未弥补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与公司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的提案一致,未对提案进行修改。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的方式对前述事项逐项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提案全部获得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信息披露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会议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以下无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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