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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姆泰克: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1 04:12:22 发布机构:力姆泰克 我要纠错
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9日 2.会议召开地点: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孟自明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于2019年4月18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披露平台发布。本次股东大会会议召开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召开不需要相关部门批准或履行必要程序。(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3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30,000,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代表董事会汇报董事会2018年度工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由监事会主席代表监事会汇报监事会2018年度工作情况。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情况予以汇报。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1.议案内容: 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情况予以汇报。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公司经营情况及发展需要,本年度不进行利润分配。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年度报告及摘要》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4月18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编号为2019-001号《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和编号为2019-002号《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 审计机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议案内容详见2019年4月18日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http://www.neeq.com.cn)上披露的编号为2019-005号《关于续聘中兴财光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公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30,000,0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本事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无需回避表决。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中银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彭希律师、叶家华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1、《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力姆泰克(北京)传动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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