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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飞特: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3 09:41:29 发布机构:英飞特 我要纠错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没有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 4、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进行单独计票。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于2019年4月20日以公告形式发出。 2、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以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时间: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10日(星期五)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19年5月9日15:00至2019年5月10日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4、现场会议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459号A座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1楼会议室。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华桂林先生。 7、股东出席情况: 代表股份124,962,6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3.1124%,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64.910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8人,代表股份123,890,1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62.5708%,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64.353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7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17%,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0.557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5%以下股份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5人,代表股份21,160,6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6872%,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10.9917%。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20,088,13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0.1455%,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10.43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1,072,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5417%,占扣除已回购至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股份后的股份的0.5571%。 8、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等相关人士出席了本次会议。 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通过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 结合的方式,形成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 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5、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6、审议通过《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2019年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考核方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关于续聘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2019年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额度及担保事项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开展资产池业务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24,962,6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21,160,63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代表所持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11、审议通过《关于2019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GUICHAOHUA、杭州群英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杭州誉恒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浙江尚志股权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华桂林回避表决,其所持表决权股份数量99,635,471股不计入计票总数。 表决情况:同意25,327,13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为:同意12,137,138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00.0000%;反对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裴士俊律师和周世兴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以及会议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以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 四、备查文件 1、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关于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英飞特电子(杭州)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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