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捷医疗: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2019-05-13 18:35:22
发布机构:康捷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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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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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九年五月
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1日召开。上海申浩(昆山)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公司的委托,指派祁冬、赵政伟律师(下称“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以及《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事项进行验证,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第二十条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公司提供的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验证,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公司承诺所提供的文件和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提案内容以及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必备文件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未经本所书面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原则,对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有关的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系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定召集。2019年4月17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决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召开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议案。关于公司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公告(http://www.neeq.com.cn/disclosure/2019/2019-04-19/1555665995_235139.pdf),会议公告并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参会人员、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办法和其它事项。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于2019年5月11日上午10点在江苏省苏州市工业园区唯亭双马街2号15号厂房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及方式与本次股东大会公告通知的内容一致。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会议通知的要求,其召集、召开程序《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第三届董事会负责召集。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已于2019年4月17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2019年4月19日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上刊登了上述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9-009)。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公司提供的股东名册以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4名,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28,161,74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86.97%。
除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外,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本所律师也出席或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经本所律师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及《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对会议通知所列明的提案逐一进行了审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授权代表)采用记名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本次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18年董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2)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4)审议通过《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5)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6)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7)审议通过《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8)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8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9)审议通过《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拟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公司股东朱永林、缪纯芬、朱虹与本议案涉及的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10)审议通过《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预计2019年全年日常性关联交易》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3,56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回避表决情况:公司股东朱永林、缪纯芬、朱虹与本议案涉及的事项具有关联关系,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回避表决。
(11)审议通过《苏州康捷医疗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注销控股子公司》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28,161,74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份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上述决议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结论性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的资格以及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本一式五份,本法律意见书经本所经办律师签字并加盖本所公章后生效。
――本法律意见书正文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