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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草方: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3 19:19:16 发布机构:新草方 我要纠错
江西新草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0日 2.会议召开地点:南昌市青山湖区艾溪湖四路1066号。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吴正德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决议召开公司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网站发布召开股东大会通知(公告编号2019-00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议案审议程序符合《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4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999,000万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二)审议通过《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 (三)审议通过《2018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1.议案内容: 该报告内容披露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的《2018年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2019-004)及《2018年年度报告》(公告编号:2019-005)。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 (五)审议通过《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9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 (六)审议通过《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1.议案内容: 《2018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 1.议案内容: 本公司拟继续聘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19年度财务审计机构。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 (八)审议通过《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1.议案内容: 根据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2019]2483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说明》,公司在2018年度未发生资金占用。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999,000万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 3.回避表决情况 不涉及关联交易。 三、律师见证情况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晏小利律师、冯金会律师 (三)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代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一)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西新草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江西新草方生物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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