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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迪克: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2019-05-14 12:03:17 发布机构:阿迪克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831722 证券简称:阿迪克 主办券商:大通证券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收到受理通知书的日期:2018年11月5日 诉讼受理日期:2018年10月15日 受理法院的名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二、有关重大诉讼事项的基本情况和进展情况 (一)(原告/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武洪飞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李世红、吴茜、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 (二)(被告/被上诉人)基本信息: 姓名或名称: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其他负责人:徐健 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虞红斌、林秀娟、湖北今天律师事务所 (三)纠纷起因及基本案情: 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捷武”)是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湖北捷武持有公司股份7,089,000股,总持股 比例为14.1746%。2018年9月29日,湖北捷武向公司递交《查阅复制申请书》,要求公司提供自2018年6月15日的公司有关董事会、股东会的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股东会会议记录及决议、公告编号2018-019中的《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26中的《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2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编号2018-027中的《陶永法的辞职报告》、公告编号2018-029中的《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31中的《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编号2018-031中武汉慧联无限与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公告编号2018-036中的《关于收回武汉国想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款的承诺函》、公告编号2018-038中的《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第3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供湖北捷武查阅、复制。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阿迪克”)向湖北捷武提供了《查阅复制申请书》中所列明的除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外的所有资料。 湖北捷武向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武汉阿迪克提供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2018年12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判决要求武汉阿迪克向湖北捷武提供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 武汉阿迪克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反诉 (四)诉讼的请求及依据: 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以其是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为由,要求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以下文件供其查阅和复制:1、与武汉慧联无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2、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3、自2018年6月15日起至今 的公司有关董事会会议记录。4、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五)被告答辩状的基本内容: 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及《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涉及商业机密为由拒绝原告湖北捷武要求查阅复制,同时拒绝提供董事会会议记录。被告拒绝原告的合法请求,侵犯了原告的知情权。 (六)案件进展情况: 2018年12月25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1、被告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提供《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以供查阅、复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履行; 2、驳回原告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19年1月10日,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上诉请求:1、请求贵院依法撤销(2018)鄂0105民初4372号民事判决书;2、请求贵院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3、请求判令本案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2019年5月13日,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到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 三、判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9年5月5日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判决结果如下: 一、撤销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5民初4732号民事判决;二、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在其住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武 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提供给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供查阅; 三、驳回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80元,由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负担40元,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0元。 针对本案诉讼结果,公司拟采取的措施如下: 将《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18-031)列出的备查文件《福建山西国家电网设备采购合作框架合同》、《股权质押合同》、中国结算《证券质押登记证明》提供给湖北捷武实业有限公司以供查阅。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是资料查阅和复制有关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二)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涉及的是资料查阅和复制有关的股东知情权纠纷,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重大影响。 五、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无 六、备查文件目录 1、《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2、《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武汉阿迪克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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