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捷思锐: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5 07:17:29 发布机构:摘牌捷锐 我要纠错
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19年5月13日 2.会议召开地点:北京市海淀区海淀南路21号B座6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 4.会议召集人: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邢文华先生 6.召开情况合法、合规、合章程性说明: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和授权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0人,持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46,272,22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4.4217%。 二、议案审议情况 (一)审议通过《关于 》议 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 为2019-00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272,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 》议 案 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监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4。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272,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3。 2.议案表决结果: 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四)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272,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五)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272,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六)审议通过《关于 》议案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报告摘要》,公告编号为2019-006、2019-007。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272,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七)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议案1.议案内容: 议案内容详见公司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www.neeq.com.cn)上披露的《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为2019-003。 2.议案表决结果: 同意股数46,272,223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反对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弃权股数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3.回避表决情况 上述议案不涉及关联股东,无需回避表决。 (一)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二)律师姓名:杜莉莉、郭昕 (三)结论性意见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本次会议召集人 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 次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目录 一、(一)《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二、(二)《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捷思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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