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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永长征: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019-05-15 07:23:53 发布机构:泰永长征 我要纠错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星期一)至2019年5月14日(星期二)。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开始时间为2019年5月13日15:00,结束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19年5月14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2、股权登记日:2019年5月9日(星期四)。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高新中一道长园新材料港F栋4楼子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黄正乾先生。 7、会议通知:公司于2019年4月24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载 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本次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为85,276,4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332%。 (1)现场出席情况: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或股东授权代表共计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85,275,989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69.932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认证,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1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04%。 2、中小股东(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出席情况:出席投票的中小股东共计5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1,1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0091%。 (1)现场出席情况: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0,6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87%。 (2)网络投票情况: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人,代表股份5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04%。 3、公司全体董事、部分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宋幸幸律师、刘中祥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议案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了表决,审议并通过了全部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议案1、关于《公司2018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 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2、关于《公司2018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3、关于《公司2019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4、关于《公司2018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5、关于公司2018年度利润分配及其公积金转增股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该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议案6、关于续聘公司2019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议案7.01关于审议公司董事长黄正乾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1,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7.02关于审议公司董事徐成斌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70,574,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3%;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回避表决。 议案7.03关于审议公司董事吴月平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1,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7.04关于审议公司董事贺贵兵薪酬的议案 99.996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7.05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盛理平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4,711,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66%;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议案7.06关于审议公司董事李炳华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议案7.07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熊楚熊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8关于审议公司董事王千华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7.09关于审议公司监事蔡建胜、卢虎清、吕兰薪酬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表决结果:同意85,275,989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议案9、关于审议《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的专项说明》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表决结果:同意10,6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4955%;反对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4.504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股东深圳市泰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长园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宇恒盈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回避表决。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律师”)的宋幸幸律师、刘中祥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意见如下:“信达律师认为: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规则》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也符合现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或列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合法,会议形成的《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1、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贵州泰永长征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2019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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