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鸿博股份: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的补充公告  

2019-05-15 07:23:55 发布机构:鸿博股份 我要纠错
证券代码:002229 证券简称:鸿博股份 公告编号:2019-044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的 补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在《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上披露了《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及《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现对本次权益变动后交易双方是否构成一致行动关系补充披露如下: 一、交易双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的补充披露 (一)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第四节权益变动方式”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交易是否和交易对方属于一致行动情形进行了逐项分析,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 权益,不符合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自然人,不适用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 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权益,不符合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未为另一方取得相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不符合 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寓泰控股未以合伙、合作、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联营等方式共同投资,不符合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权益,不符合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 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寓泰控股任职,不符合 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持有寓泰控股权益的自然人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 及寓泰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在亲属关系,不符合 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 寓泰控股为非自然人,不适用 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 本公司股份 1.尤丽娟、尤友岳虽然担任鸿博股份的董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 上市公司的部分表决权,且本次交易后仍持有 上市公司表决权,但是(1)寓泰控股已书面确 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 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独立 行使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表决权,(2)尤丽娟、 尤友岳与寓泰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约定,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且尤丽娟、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 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 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尤丽娟、 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将独立行使其在本次交 易完成后持有的、未将表决权委托寓泰控股的 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会与寓泰控股 保持一致行动,故尤丽娟、尤友岳不符合此项 情形 2.尤友鸾在本次交易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 权,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未委托寓泰控股 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故尤友鸾、尤 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不符合此项情形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存在其他关联关 系,不符合 综上,信息披露义务人与寓泰控股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详式权益变动报告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第三节本次权益变动的方式”补充具体情况如下: “根据《收购办法》第八十三条的相关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次交易是否和交易对方属于一致行动情形进行了逐项分析,认定信息披露义务人与交易对方不构成一致行动人,具体情况如下: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 寓泰控股和交易对方的相关情况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交易对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 不符合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不适用 (三)投资者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 人员中的主要成员,同时在另一个投资者 交易对方为自然人,不适用 担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 交易对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 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不符合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 寓泰控股和交易对方未为另一方取得相关股份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 提供融资安排,不符合 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 寓泰控股和交易对方未以合伙、合作、联营等 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方式共同投资,不符合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交易对方未直接或间接持有寓泰控股的权益, 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不符合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 交易对方未在寓泰控股任职,不符合 份 (九)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和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 交易对方与持有寓泰控股权益的自然人及寓泰人员,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配 控股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亲属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配偶的兄 关系,不符合 弟姐妹及其配偶等亲属,与投资者持有同 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在上市公司任职的董事、监事、高 级管理人员及其前项所述亲属同时持有本 公司股份的,或者与其自己或者其前项所 寓泰控股为非自然人,不适用 述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同时持有 本公司股份 1.尤丽娟、尤友岳虽然担任鸿博股份的董事及/ 或高级管理人员,并委托寓泰控股行使其所持 上市公司的部分表决权,且本次交易后仍持有 (十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 上市公司表决权,但是(1)寓泰控股已书面确人员和员工与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 认,在本次交易完成后,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 者其他组织持有本公司股份 及上市公司章程行使股东权利,向上市公司推 荐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并独立 行使其所持的上市公司表决权,(2)尤丽娟、 尤友岳与寓泰控股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已 约定,其不再向上市公司提名董事,且尤丽娟、 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不再继续担任上市公司 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3)尤丽娟、 尤友岳已书面确认,其将独立行使其在本次交 易完成后持有的、未将表决权委托寓泰控股的 剩余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不会与寓泰控股 保持一致行动,故尤丽娟、尤友岳不符合此项 情形 2.尤友鸾在本次交易后不持有上市公司的表决 权,尤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未委托寓泰控股 行使其所持上市公司的表决权,故尤友鸾、尤 玉仙、尤雪仙和章棉桃不符合此项情形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寓泰控股与交易对方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不 符合 综上,寓泰控股与交易对方不符合《收购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二、律师核查意见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了《关于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认为“寓泰控股与交易对方不符合《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一致行动情形,不构成一致行动人。” 三、备查文件 1、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更新后); 2、详式权益变动报告(更新后); 3、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河南寓泰控股有限公司收购鸿博股份有限公司控制权所涉相关事项的专项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鸿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一九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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